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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生態補償現狀

全球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集中在兩個方面:壹是壹些重要的生態服務功能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區;二是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恢復和維護區。相應的生態補償重點領域也重點是對重要生態服務功能區維護和維持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所產生的建設成本、經濟損失和失去的發展機會的補償,其次是對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修復和維持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建設行為的補償。

目前,各國都沒有專門的關於生態補償的法律和政策,與生態補償概念相似的相關內容大多散見於與生態系統保護密切相關的各種法律和政策中,如土壤、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律、農業政策、林業政策、自然資源開發等政策。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實施的生態補償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和內容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可以分為政府作為唯壹補償主體、政府主導和市場化運作三種形式。政府作為唯壹補償主體是指補償主體的生態類型因自然和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失,政府作為唯壹補償主體進行補償,使該區域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得到修復和維持;政府主導型生態補償是指政府作為增量和損益型生態補償的主要支付者;市場化運作是指通過生態補償產品的創新,引入市場機制,實現對產權相對清晰的生態補償類型的補償。

第壹,政府作為唯壹的補償主體

從國際生態補償實踐來看,由於歷史原因、自然和人為因素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補償主體難以確定,所以壹般政府作為唯壹的補償主體,通過直接的財政補償來管理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功能。1977年,美國頒布了《露天采礦管理與(環境)恢復法》,規定本法頒布前被破壞的廢棄礦區,由財政部賬冊設置的“廢棄礦山恢復與處理(復墾)基金”和各州設置的廢棄礦山恢復與處理基金進行恢復與處理。根據老礦區的不同情況,德國聯邦政府采取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對於歷史遺留的老礦區,成立了礦山復墾公司負責這項工作,復墾所需資金由政府全額撥款,聯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

第二,政府主導的生態補償

國外政府主導的生態補償模式主要有五種:壹是通過制定法律直接補償利益相關者;二是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制度;三是制定生態補償稅(費)政策;四是實行地區轉移支付制度;第五,積極開展區域合作。

(1)依法實施的政府直接補償。

重要生態功能區或具有重要生態服務功能的耕地是外國政府直接補償的重點區域。美國政府在生態敏感地區購買土地,建立自然保護區。同時,對於保護區外能夠提供重要生態環境服務的農業用地,美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實施“土地休耕計劃”、“應急飼料糧計劃”、“有償轉換計劃”、“保護性儲備計劃”等壹系列農業耕地保護計劃,給予農民農產品補貼,引導農民利用退耕地進行土壤保護。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先後頒布了《美國農業法》(1996)和《美國農業法》(2002)。美國農業法(1996)規定政府提供666億美元的農業補貼,美國農業法(2002)又增加了519億美元的農業補貼,其中171億美元用於農業環保計劃。據統計,在65,438+0959 ~ 65,438+0968年間,僅按土庫計劃還田的耕地每年為445-65,438+065,438+0.74萬hm2。從1985到2002年,1360萬公頃耕地退出了農業生產活動,涉及37萬農民。補償標準為116美元/hm2,每年退耕補償約15億美元,退耕還草60%。

在歐洲,環境法規定在耕地中限制使用氮肥,尤其是在飲用水保護區。為了落實歐盟的這壹規定,位於德國西南部的巴登-符騰堡州制定了法律,減少農業中氮的使用,限制地下水中的氮含量。在政府指定的水資源保護區的農民,如果他們遵循氮肥管理計劃,並在收獲後使土壤中的氮含量低於目標限量,將得到補償。德國的農業生態補償模式主要是政府購買。其中,歐盟在歐盟政策範圍內為農業環保措施提供補貼。此外,在德國的壹些州,如果參與環保項目,還可以再獲得壹筆補貼。目前壹些州的環保用地已經達到2/3左右,農民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芬蘭是壹個森林資源豐富的國家,但它仍然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尤其是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為了保護這個國家寶貴的森林資源,國家通過收購的方式對生物多樣性的價值給予經濟補償。2002年,芬蘭開始試行這壹補償方案。森林所有者可以向政府出售他們森林的自然價值,政府可以從中進行選擇。為了避免或減少基礎設施項目對自然的影響,荷蘭政府出臺了生態補償政策,目的是恢復受影響的生態功能和自然價值。在荷蘭,應該為基礎設施準備自然補償計劃(NCP),包括定量計算住宅損失、住宅幹擾(噪音、水位、戶外娛樂布局變化)、障礙效應、動物傷害等的影響。

哥斯達黎加建立了壹個全國性的環境服務付費系統。這壹制度源於1996的森林法。哥斯達黎加《森林法》規定,天然林、植樹造林和經濟林種植提供的固碳、水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觀光服務可以獲得補償。補償標準為:通過植樹提供上述服務的土地所有者可獲得平均540美元/hm2的補貼;通過森林保護和恢復提供上述服務的土地所有者可獲得平均265,438+00美元/hm2的補貼(以上兩項補貼分五年支付);通過經濟林種植提供上述服務的土地所有者可以獲得每棵樹0.8美元的補貼;每五年為壹個合同期。到期時,將根據監測和評估結果進行下壹次合同談判。在哥斯達黎加,環境服務付費項目的資金85%來自化石燃料稅,8%來自政府財政、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和其他國家銀行的政府貸款,7%來自企業自願付費和國際碳交易收入。還有壹些流域通過額外的水費為上遊的水資源保護提供補償資金。

國外政府直接補償的法律政策主要集中在能夠提供重要生態服務功能的自然保護區和農用地,以及因歷史或自然原因受到破壞但補償主體難以確定的生態破壞或脆弱地區。由於這種生態補償方式以政府購買生態服務為主,相關法律政策比較完善具體,資金到位,在生態補償實踐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生態補償基金制度

德國通過復墾專項基金制度恢復礦區生態環境。近年來,根據聯邦礦業法的相關規定,德國聯邦政府要求礦業業主提出礦區復墾的具體措施,作為審批的前提條件。必須預留復墾專項資金,其數量根據復墾任務量確定,壹般占企業年利潤的3%;采礦占用的森林和草原,必須在面積相等的不同地方進行恢復。2003年,墨西哥政府設立了壹個規模為2000萬美元的基金,以補償森林提供的生態服務。重要生態區補償標準為40美元/(hm2·a),其他地區為30美元/(hm2·a)。厄瓜多爾首都基多於1998建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流域水土保持基金用於保護上遊面積為40萬hm2的Cayambe-Coca流域和上遊Antisana生態保護區的水土。具體活動包括在生態敏感地區購買土地,為上遊居民提供替代生計,展示最佳農業模式,以及教育和培訓。哥倫比亞第二大城市卡利的水稻、甘蔗種植戶為了擺脫夏季幹旱、雨季洪水的困境,自發組織成立了12用水戶協會,自願增加向CVC繳納的水費。在原有水費的基礎上,每升水增加1.5 ~ 2美元,納入獨立基金,由CVC用於支付改善河流流量的措施。日本還建立了“綠色羽毛基金”制度,通過社會集資支持森林資源建設。

(三)征收生態補償稅

瑞典、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荷蘭、芬蘭、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家以各種環境相關稅(綠色稅)的形式對生態環境進行補償,包括碳排放、氮排放、硫排放、填埋、能源銷售等。丹麥自1993年通過生態稅改革決議後,增加了汽油、柴油、煤炭、水、垃圾等稅種,環境和能源稅從占總稅收的10%增加到15%。法國政府利用優惠的稅費政策實現森林生態效益的維護和建設。對國有林的維護,不應繳納林業收入,不足部分由政府撥款或優惠貸款加強國有林建設;國有和集體森林經營產生的利潤免征稅費,對私有森林經營給予各種財政優惠政策。此外,法國通過征收碳稅加強對溫室效應的控制。生態環境稅也是美國生態補償的壹種重要形式。美國稅法規定在SO2濃度達到壹、二級標準的地區征收排放稅,美國還征收水汙染稅、噪聲稅等生態稅,並將這些收入專門用於生態環境保護,使得稅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日本通過稅收減免優惠政策,補償被指定為保安林的私有林的經濟損失。

作為平衡經濟活動個體利益及其行為帶來的生態環境外部收益或成本的有效機制,開征生態環境稅或減免稅政策已成為各國政府實現生態補償的重要手段,主要適用於企業、個人等主體明確,難以通過自身行為獲得相應補償或承擔相應外部成本的情況。

第三,市場主導的生態補償

隨著世界生態補償實踐的不斷發展,政府主導的生態補償形式呈現多樣化,美國、歐盟等國家創新發展了多種市場化的生態補償運作模式。生態補償的市場運作模式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將生態服務價值商業化或產品的生態價值貨幣化,使生態補償從生產領域延伸到流通和消費領域,實現生態效益的合理流動和高效配置。綜上所述,目前各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補償主要有綠色支付、配額交易、生態標簽、排放許可交易、國際碳匯交易等。

綠色支付

綠色支付的核心內容是享受保護成果的人向提供保護服務的人支付報酬。在美國,綠色支付是各州(市)實現上下遊生態效益平衡、享有* * *和保護主要河流及水源的重要生態補償方式之壹。美國紐約對在哈得遜河上遊實施水土流失治理、防洪、水資源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社會團體或個人給予經濟補償,確保其清潔水源,是綠色付費的典型案例。在法國東北部,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壹家名為Pierre Vettel的瓶裝水公司壹直在做保護河流流域的工作。他們花了900萬美元在泉水附近買了600畝農田,還與生活在這片對流域保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上的農民簽訂了18 ~ 30年的協議。根據協議,農民同意為他們再拿走4000英畝土地。哥斯達黎加西北部的Del Oro柑橘種植和果汁生產集團20年來壹直在購買相鄰巨蜥保護區提供的生態服務功能,流轉林地1.200 km2,標準為400美元/km2,計48萬美元。生態服務包括控制森林昆蟲、供水、果汁廠殘余果皮的自然降解等。

(二)配額交易

美國環境信用額度交易是基於法律約束和總量控制的配額交易制度。實行這壹制度的前提是法律規定了明確的保護目標,比如水質不能惡化、濕地和耕地數量不能減少等。在上述目標下,法律、法規、規劃或許可證還規定了環境容量和自然資源使用者的限制標準和強制性配額。超過限額或未完成強制配額的用戶必須通過市場購買相應的信用額度。

(3)生態標簽

為了鼓勵歐洲“綠色產品”的生產和消費,歐盟在1992中引入了生態標簽制度。歐盟生態標簽制度是壹個自願的制度。歐盟建立生態標簽制度的初衷是選擇生態保護領域最優秀的產品,予以肯定和鼓勵,從而逐步推動歐盟各種消費品的制造商進壹步提高生態保護,使產品從設計、生產、銷售到使用直至最終處理都不會危害生態環境。同時,生態標簽提醒消費者,產品符合歐盟規定的環保標準,是歐盟認可和鼓勵的“綠色產品”。制造商若想獲得歐盟生態標簽,必須向歐盟成員國指定的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完成規定的測試程序,提交規定的測試數據,以證明產品達到了生態標簽的授予標準。歐盟對每種產品都規定了相應的環境性能標準,主要是關於自然資源和節能、廢氣(液體和固體)和噪聲排放。

美國的綠色標簽是給那些在保護生態和自然的前提下生產的農副產品貼上標簽,通過消費者的選擇為這些產品支付更高的價格,間接付出保護自然的代價。在這些標簽中,比較著名的有:有機農產品標簽、不傷害海豚的金槍魚食品標簽、遮蔭咖啡標簽(不破壞雨林)、可持續木材標簽等等。

(4)排放許可證交易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政府實施了“河水出境總鹽度控制”計劃和“排鹽許可證”交易制度。“排鹽許可證”制度允許排鹽者購買減鹽額度,其他土地所有者因為采取了減鹽措施(如植樹)而獲得減鹽額度。為了管理這種減鹽信貸交易,新南威爾士州建立了環境服務投資基金,該基金從減鹽農民那裏購買減鹽信貸(采取措施控制鹽堿化的農民得到報酬),並將減鹽信貸出售給買家。通過排汙權交易,將生態服務商業化,在市場交易中,生態服務提供者獲得利益,生態服務消費者付出代價,既通過市場手段實現了生態補償,又刺激了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

(5)國際碳匯交易

哥斯達黎加通過在國際市場上轉讓或出售溫室氣體補償權獲得生態保護的資金支持。哥斯達黎加統計國內林業碳匯總量,將多出來的碳匯作為國家碳匯適時賣給其他國家的企業,大部分收入補償給林權所有者。目前,哥斯達黎加在碳匯認證和碳匯貿易方面對世界各國都有很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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