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街道、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城鎮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區域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提高公眾服務水平。第五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在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其他地區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第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文書、執法隊伍、執法監督考核等方面的規範化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衛生誌願者宣傳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營造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市容環境衛生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環境衛生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倡導和鼓勵居委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促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和專業化。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舉報行為,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要及時回復。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第十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第十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城市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道路、橋梁、鐵路等交通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江河、湖泊、水庫、水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市區內清湖的湖、灘、坡保護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沿海水域的海面、沙灘、護坡、碼頭等作業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在市區水域航行或停泊的各類船舶,由船舶管理部門負責;
(七)旅遊區和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娛樂場所、車站、港口、碼頭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商店(場)、市場、餐館、旅館、個體商店、攤點等經營單位,由其管理;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範圍內的,由本單位負責;
(十)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內街小巷,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壹)建設用地、建設項目未由建設單位出讓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土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二)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公共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三)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廣告、管道等戶外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明確的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區域交界地帶責任不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內街小巷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