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司機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車主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車主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駕駛證1的申請和使用、記錄和簽註內容
(1)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身份證號(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2)車管所簽註內容:首次許可日期、準駕車型代碼、有效期、發證機關印章、檔案編號、駕駛機動車的助聽條件。
2、允許駕駛車型
大型客車、重型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輕型拖拉機、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3.駕駛年齡和限制
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輕型拖拉機、普通三輪車和普通兩輪摩托車。
4.申請駕駛限制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領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經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準駕車型,如大型客車、重型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輕型拖拉機、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
5、評分規則
(1)評分周期12個月,滿分12。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首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累計計算。
(2)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9、6、3、1。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屆滿時累計記分低於12分的,應當清除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雖然累計記分未滿12,但存在逾期罰款的,本記分周期未繳納的交通違法記分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6、滿分處理
(1)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出具強制措施證明,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二)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或者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每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最長天數為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拖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每參加壹次滿分教育或者累計分數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時間增加30天,每次滿分學習最長天數為120天。
(四)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12分或者累計24分不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者,預約十天後再考。
(五)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12分或者累計3次以上達到36分的,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後,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者,預約十天後再考。
二、駕駛證申領和使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