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責任是指直接主管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後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所分管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正確,對造成的影響或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紀律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等紀律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壹)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信訪事項或者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中的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後果嚴重的;
(三)對疑難復雜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落實領導專項辦公室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後果的。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紀律處分;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壹)拒絕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造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相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的意見,造成信訪突出問題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三)本地區、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後,不認真執行上級機關明確的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者多次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隱瞞、謊報、緩報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可能產生社會影響的信訪信息,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壹)在處理來信來訪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信訪事項不按規定辦理或者逾期不辦結,或者不履行督促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處理來信來訪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重大信訪和群體性事件的突出問題應當在現場處置,而不在現場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紀律處分;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壹)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應作為而不作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實錯誤,或者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九條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撤職或者開除;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