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幹預選舉。凡以脅迫、威脅、欺騙、拉攏、阻撓等手段阻礙黨員和登記選民獨立行使選舉權的,或利用教派關系、宗教勢力、黑幫勢力幹擾、操縱選舉的,都將受到嚴厲懲處和堅決打擊。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嚴禁拉票賄選。對直接或指使他人以給予金錢或財物、請客送禮、提供消費活動或承諾、給予其他好處等方式賄賂選民、候選人和選舉工作人員的,壹經查實,取消資格,從重處罰。已經當選的,按照法定程序宣布無效;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3.嚴禁尋釁滋事,以破壞選票、損毀或者搶奪票箱、毆打辱罵選民或者工作人員、沖擊會場等方式破壞選舉正常秩序,或者煽動、聯系、脅迫、雇傭、操縱他人在幕後集體上訪,無理取鬧;凡阻礙執行公務,阻撓對違反換屆選舉紀律行為的調查處理,或對換屆選舉違紀違法案件的檢舉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嚴禁弄虛作假。凡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冒名頂替他人投票,搞虛假委托,偽造、變造選票,妨礙選舉正常進行,影響選舉結果的,壹律宣布無效。已當選的將按法定程序宣布無效,涉嫌違紀違法的將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5.嚴禁造謠中傷。凡在互聯網、報紙、廣播、電視及各類自媒體平臺上編造、傳播、散布幹擾換屆的言論和消息,以造謠、誣告、誹謗等方式侮辱或陷害他人的。,將嚴厲查處,並責令消除影響。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嚴禁挪用和濫發。凡隱瞞不報、虛報冒領或擅自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偽造債權債務和銷毀賬冊,以各種借口突擊花錢,黑桃獎金、補貼或實物的,壹律從嚴查處並追回。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7.未經允許,嚴禁泄露秘密。違反選舉會場紀律要求,私自攜帶手機、相機等具有拍照、錄像功能的電子設備進入秘密寫票處,通過錄像公開寫票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予以嚴肅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將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8.嚴禁避重就輕抵制會議。對黨員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出席相關選舉會議或中途退場,組織煽動黨員和選民抵制登記、投票、推薦和選舉,拒不履行組織選舉的法定責任和相關工作職責的,將從快從嚴查處。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將對組織和教唆者給予黨內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和相應組織處理。
9.嚴禁隨意承諾。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違反上級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的考生,取消其報考資格。已當選的,將按照法定程序宣布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0.嚴禁拒不移交。對不按規定移交公章、辦公用房、集體財產和黨務、村(居)務財務檔案的,將從嚴從快查處,責令限期移交。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屬黨員幹部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視情節,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要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
(2)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受到嚴肅公正的紀律處分,在黨內不存在不受紀律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紀律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吸取教訓,挽救生命。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做到寬嚴相濟。
五是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約談與函詢,使“紅著臉、出著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處分的多數;黨紀處分過重,重大工作調整成了少數;嚴重違紀和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已經變得極少數。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說明本人應受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核查和備案審查過程中,本人能配合核查和審查工作並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其他立功表現。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二)拒不上繳或者退還違紀所得的;
(三)因違紀受到處分後,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受到黨紀處分後,發現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