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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依法有權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有

哪些職務犯罪被監察機關依法追究?

《監察法實施條例》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管轄的101類職務犯罪。這些101的罪名,既是監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它們是公共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於教育和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尊重和敬畏法紀,依法、公正、廉潔用權。

(1)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進行偵查,包括貪汙、挪用公款、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影響力人受賄罪、單位行賄、單位受賄、單位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財產罪、公職人員行使公職罪。挪用資金罪、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以及相關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

(2)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進行調查,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管理公司和證券濫用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人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統計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非法拘禁、虐囚、非法搜查罪。

(三)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涉嫌瀆職行為進行調查,包括瀆職行為、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員瀆職行為、簽訂和履行合同失職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環境監管失職行為、傳染病防治失職行為、商品檢驗失職行為、動植物檢疫失職行為、被拐賣婦女兒童救助不力行為、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的瀆職行為。

(4)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包括徇私舞弊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非法為親友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出售發票罪、 克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在商檢中徇私舞弊,在動植物檢疫中徇私舞弊,放縱走私。 放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罪,徇私招收公務員、學生罪,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

(五)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發生重大事故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包括重大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火災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和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監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所涉及的其他犯罪進行調查,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財務人員購買假幣和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引誘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非法運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發行金融票證罪。 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拖延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舉報不應當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士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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