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出納人員調離本崗位時,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督。
3.會計機構的負責人壹般是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嚴格來說,只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有壹定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和生產經營決策的人員才能勝任。由於財務管理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國有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都是領導班子成員。
轉讓人、接收人、監管人和轉讓要求
(壹)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接收方和監管方的關系。
壹般來說,轉讓方和接收方是明確的,但主管和部分單位可能會比較模糊,特殊情況下可能很難確定轉讓方和接收方。根據會計法,幾種情況解釋如下:
轉出方是指工作將發生變動的人,接收方是接收變動人工作的人,主管負責監督交接過程和交接內容是否規範、全面、正確。在確定這三方時有幾種情況:
壹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人員調動,或不涉及財務負責人的工作調動,應由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監督。
二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調動,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由單位負責人進行監督。有幾種情況:壹種是單位負責人直接監管發貨;第二種情況,有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也要派人監督交接。主管部門是什麽?首先,財務部門是各單位會計業務的主要管理部門;其次,有直接財政管轄權的上級單位也是主管部門。
三是單位之間會計業務的轉移。壹般來說,轉出方和接收方是明確的,主管應是雙方單位的負責人和財務部門安排的業務處(科)室的相關人員。
第四,在單位分立或者合並的情況下,如何辦理交接。例如:單位之間的業務轉移,轉移單位相關業務的會計轉移。在這種情況下,也要進行交接,即交接人是交接單位的具體會計(也是隨事過來的會計),接收人是接收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隨事過來的會計由會計機構安排。監事由雙方單位負責人和財務部門安排的業務處(科)人員擔任。
(二)交接時三方的責任。
1.轉讓方的責任:
準備交接清單,根據交接清單逐項交接。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各類資產和文件,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系,做好交接準備。
2、收件人的責任:
核對交接人的資產和文件,並與交接清單相符。
確保重要文件、資料、資產和實物的真實性。
熟悉工作的所有流程和操作。
3、主管的責任
審核移交的各種資產、文件和物品。
及時發現問題並與轉出方和接收方共同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領導。
(3)交接要求:
1.轉出方應做好善後工作,與接收方辦理清楚交接手續,並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不得離職。
2.財務人員離職前,本崗位管理的會計工作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交接清楚。接收方應全面接管交接工作,認真接管交接未盡事宜。交接過程中,如發現原財務人員的業務違反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應停止交接,接收人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
3.接收人開始接管交接人員會計崗位的時間為會計交接的基準時間點。交接人員應當對任職期間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4.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由財務主管或直接上級領導指定接替人或代理人。
5.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撤銷時,應當安排必要的財務人員處理善後事宜,未交接前不得離職。
02移交內容
交接內容應詳細記錄在交接清單上。
1.印章類別:財務專用章和印章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2.票據: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據、結算憑證等。)、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簽發登記簿。如果是由於機構改革,新部門要重新收票據(原單位必須將已收票據核銷或上交財務部門)。
3.信息類:銀行賬戶登記、銀行印鑒卡、銀行對賬單、報稅信息、各種庫存表格(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發票領取簿等。
4.報表和報告: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預決算報告、納稅申報表、決算報告、各種報表電子文檔、單位會議決議、貸款資料(合同)等。
5.內部報告類:管理報告、財務報告、預算報告、分析報告等。
7.電子資料:網上業務工作的登錄賬號和密碼、電子數據等。
8.會計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會計憑證及編號、附件數量等。都呈現完整,其他會計資料整理清楚,頁面完整。
9.余額結轉指標的清單和說明,並做詳細清單,與財務部門保持壹致。
10,部門預算指標。收入指標,支出指標,使用指標。預算收支指標如需結轉或拆分,應事先與財政部門核對,經批準後列項。
對於11、公司零余額賬戶、公司公務卡、個人公務卡、公積金、工會賬戶的名單,註銷部門應同時辦理相關賬戶註銷手續。
12,會計檔案移交。《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單位之間移交會計檔案,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清冊應當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案號、保管期限和保管期限。
交接會計檔案時,雙方應按會計檔案交接清單所列內容逐項交接,雙方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後,雙方管理人員和監督人員應在會計檔案交接清單上簽字或蓋章。
電子會計文件應與其元數據壹起移交,特殊格式的電表文件應與其抄表平臺壹起移交。檔案接收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和技術環境進行檢查,確保接收的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終止或者註銷登記手續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檔案局發布的13號令第五十四條規定:“機關撤銷、合並的,按照下列方式進行檔案移交。
(壹)撤銷機關的檔案由有關主管機關委托或者按照規定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二)撤銷機關的業務分別交給幾個機關的,其檔案不得分散,可以由其中壹個機關管理或者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三)壹個機關合並到另壹個機關或者幾個機關合並到壹個新的機關時,其檔案應當移交給合並的機關保管或者移交給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四)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撤銷的,其檔案由主管機關管理,屬於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03移交程序
(1)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1,按照崗位職責逐項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2、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補齊。
3.核實所有內外賬和資產賬,能處理的盡量處理清單交接。
4.編制交接清單,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主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內容應當詳細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
5.有網上、電子業務工作的,需要交出註冊賬號、密碼及相關材料。以及崗位所需的聯系人,完成日期,提交資料等。
6.根據移交內容準備其他相關資料。
(2)交接點收集
1.現金按照財務系統賬面記錄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收貨人員發現不符或“白條到倉”時,交接人員負責在規定期限內發現並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財務系統的賬面記錄壹致。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賬面余額進行交接。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完整,不得遺漏。如有短缺,應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的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壹致。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4.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等物品應當清點清楚,並與登記簿壹致。
5.實際操作中應移交電子數據。
(3)財務及相關對外業務負責人交接。
1.財務負責人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遺留問題要寫書面材料。
2.對於涉及外部溝通的崗位,轉讓方應帶領接收方與外部聯系人見面,向接收方說明或移交外部聯系人信息。
(四)移交後的相關事項:
1.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清單應由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交接清單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2.交接清單壹式三份,雙方壹份,主管壹份。
3.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當期可以處理的,由交接人處理後移交;如不及時處理,由交接人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
4、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處理的,主管應會同移交方和接收方制定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5.如果正常任務需要跨期間進行(如賬務催收等。),轉讓方應協助接收方熟悉各種工作關系,接收方負責交接後的繼續處理。造成損失的,接受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6.轉讓方故意隱瞞問題的,應當承擔全部損失。
總之,行政事業單位無論是會計還是其他工作,都要建立規範的工作變動交接程序,避免工作的隨意性和不連續性,浪費資源。
法律依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主管人員負責交接。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