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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重點項目清單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盧希安糧食局服務處。法定代表人:任某,該部門經理。被告:四川省盧希安人民政府稅務財政物價檢查所。法定代表人:余某,主任。1991年16月12 ~ 16日,在盧希安縣人民政府年度稅收財政價格檢查(以下簡稱“三查”)中,根據群眾舉報,盧希安糧食局服務部(以下簡稱“服務部”)在16期間,發現“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取盧希安縣協昌公司第二張發票2份,金額為1702元;(3)違反規定,擅自購買高檔煙酒、照相機、錄音機等專控商品,金額15838+0元。1992年2月25日,“三查”根據國務院《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財政部《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服務部”處以違法金額10%的罰款。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服務部”第(二)項違法行為罰款200元;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的決定》第八條“服務部”第(三)項的違法行為,罰款5063.56元,並加收違法金額的5%。“服務部”不服,根據《四川省財政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第八條向盧希安財政局申請復議。經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服務部”仍不服,於5月1992向盧希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審判結果】經審理,盧希安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三查”認定原告“服務部”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擅自購買國控商品並冒領發票,有原告財務收支檢查記錄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檢查記錄上批註的認可和申辯意見為證。對他的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規定正確,應予維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關於嚴格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的決定》第八條、《關於在1991開展稅收、財政、物價檢查的通知》第三條, 參照財政部頒布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全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該院於8月1992、15日作出判決,維持對“服務部”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罰“三查”決定。 宣判後,“服務部”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在1989 ~ 1991年期間,上訴人的行為已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應予懲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濫發獎金、補貼、實物、套取發票的違法行為處罰正確,但對上訴人違反限購規定罰款5063.56元明顯有失公允,應予改判。據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於2月25日作出判決199265438:撤銷盧希安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及“三查”處罰決定書,對“服務部”罰款5063.56元。維護其他部分。【點評】“三查”應視為依法成立並具備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的獨立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並獨立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本案的合格被告。被告“三查”行使行政執法權,從而對“服務部”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其依據是《國務院關於開展1991稅收、財政、物價檢查的通知》(以下簡稱“三查通知”)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授權國務院稅收、財政、物價檢查辦公室根據現行財經法規制定檢查的具體政策規定。”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但它是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政策性文件,其法律效力應當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而高於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根據《三查通告》等相關規定,“三查”應當具備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但是,國務院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並不都是行政法規。因此,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4月21、1987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法規)指出:“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方面的規章。按照條例的規定,“三查通知”顯然不具備行政法規的基本要件。《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專名只能是條例、規定、辦法三種,其他名稱的規範性文件不能稱為行政法規。《條例》指出,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國務院總理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1988 5月31)強調,為提高行政法規的權威性,國務院決定,自即日起,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命令。國務院批準、部門發布行政法規的,由部門主要領導簽署發布命令。行政法規具有相對的普遍性和穩定性,可以長期反復適用。壹審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三查通知”作為行政法規是不合適的。制定和發布政策性文件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如果在行政審判中不承認“三查通知”這壹重要政策文件的法律效力,各級“三查”執法活動就會受到影響,“三查”活動難以正常開展。根據合法性審查原則,人民法院對“三查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只要其內容符合憲法和法律,不與行政法規相抵觸,就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並在審理案件時予以參照。

法律依據: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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