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也有三種不同的權力機構,但政治結構並不像美國那樣有明確的三權分立。相反,在議會上院和下院之間、議會和內閣之間以及執政黨和反對黨之間,以略有不同的方式發展了壹種相互監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源遠流長,其源頭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最早明確提出近代分權思想的人之壹,是17世紀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時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吸收前人混合政府思想的基礎上,系統地提出了自己的分權思想,從而為近代西方國家的組織形式奠定了理論基礎。
分權的目的是保護私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它們相互幹涉。為了克服這壹缺陷,人們以契約的形式放棄自由懲罰他人的權利,交給壹個中間人來行使,於是國家誕生了。與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別指出,人與人之間訂立契約時,並沒有交出自己所有的權利,而是把生命、自由和財產權作為最基本的權利保留下來,這些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不可剝奪的。根據這種觀點,國家的目的應該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然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對個人權利傷害最大的往往是國家權力。他認為,如果人們為了防止狐貍騷擾他們,而把自己的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保護,那無異於被獅子吞食。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君主政體下的政府權力過於集中,缺乏對權力的制約。為了防止政府超越人民的授權,更好地保護人民的權利,分權是必要的。
分權的基礎-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應該如何劃分?洛克以社會契約論為主線,從國家權力的起源來探討這個問題。他指出,原始國家的缺陷在於缺乏壹個同等規模的關於人民相互侵略的裁決,同時也缺乏壹個確保裁決的執行者。國家的作用就是彌補這兩個缺陷。因此,國家最基本的權力是立法權和行政權。所謂立法權,就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來保護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行政權,就是執行和繼承有效法律的權力。以上兩者都是國家對訂立契約的社會成員的內部權力,是最基本的權力。另外,在國家生活中,有壹種權力是用來對付與國家沒有契約關系的個人和團體的。洛克稱之為外交權力,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與外國溝通的權力。至此,洛克以契約論為主線,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但考慮到權力的實際運行,洛克也指出,如果行政權和外交權掌握在不同的分別行動的人手中,公共權力就會受到不同的控制,遲早會導致混亂和災難。因此,他將外交權力視為行政權力的壹部分。這樣,國家權力實際上是由立法權和行政權組成的。
分權的關鍵——限制權力。在《政府論》中,洛克明確指出分權和分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他說,分權不是簡單的形式上的權力下放,而是對權力更有效的制約。如果分離出來的權力控制不當,權力的公共性也會被扭曲,對私權造成更大的侵害。為此,洛克提出了以下主張:第壹,權力應該相互分離。他說,如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掌握在同壹個人或壹群人手中,權力所能帶來利益的屬性會極大地誘惑人性的弱點,使他們很容易以權謀私。因此,立法權和行政權應該絕對分離。立法權屬於民選議會,行政權屬於世襲君主。第二,權力不對等。洛克強調立法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這個位置只是相對於政府而言的。他解釋說: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至高無上的權力,因為誰能為另壹個人制定法律,誰就壹定淩駕於他之上。第三,各種權力都是有限的。對立法權的限制是:議會只能以人民的福利為立法目的,以人民的授權為其存在的基礎。它的權力不能被濫用和轉讓,可以隨時被人民收回。立法機關只有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才存在,其成員本身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政府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辦事,不得自行其是或濫用權力。最後,他指出,如果立法機關或君主違背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權推翻他們。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資產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鬥爭的產物。其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為資產階級第壹次以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已經成為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壹個主要原則。
孟德斯鳩進壹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主張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必須建立壹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來組成壹個國家。他說:“防止權力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壹個機關時,自由將不復存在,因為人們會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會制定壓制性的法律,並以暴政來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解釋了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指出立法機構由兩部分組成,可以通過相互對立來制約。立法機關的兩個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行政權也受立法權的約束,相互協調。
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蒙臺梭利的分權理論有了很大的進步。蒙臺梭利在《比洛克》中對三權的劃分更加清晰合理。更重要的是,蒙臺梭利不僅解釋了分權,而且進壹步解釋了如何解決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沖突,這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勵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為今後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有效制約權力提供了參考模型。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來看,無論是對於理論的創立者還是使用它的國家來說,三權分立都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個國家機關或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的政治穩定。孟德斯鳩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永恒的經驗。”“如果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壹個人或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的權利、執行公共決議的權利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糾紛的權利,那麽壹切就都結束了。”制約權力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所以,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都有限制權力的現實需要,但資本主義國家限制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社會主義國家限制權力的本質是真正保障人民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來看,在英國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分享權力成為歷史的事實之後,根據三權分立理論建立起來的資本主義國家機關按照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個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相互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權力,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開的。甚至代表民意的代表機構實際上也是富人的論壇和投票工具。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采取的壹系列方法和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上起到了以下功能:1,區分功能。美國現代憲政主義者科爾文曾將三權分立概括為四個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