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駛的,處六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處15日拘留,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酒後駕車:
1,醉駕,被公安機關限制直至清醒。吊銷機器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組織醒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醉酒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酒後駕車的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酒後駕車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統壹實施,依法懲治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0mg/100ml;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五)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執行。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的,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扣押過程、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和采血過程應當記錄在案;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的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測和鑒定意見是確定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通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並在采血前逃逸的,可以將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中的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抽血前飲酒,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