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證晉中職業技術學院順利招生,規範招生,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晉中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考、對口教育和“三二段”招生。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學院全稱:晉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學院代碼:13913
第五條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辦學類型: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七條辦學層次:高等職業學院(學院)
第八條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及職位:劉躍紅院長。
第十條學歷證書:凡被我院錄取的學生,學完課程,經考核合格,授予晉中職業技術學院畢業證書。
第十壹條學院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雲華西街229號
郵政編碼:030600
第十二條聯系方式:0354-2667008、2664076。
第十三條學院網址:www.jzzy.sx.cn
郵箱:jzzyzsc@163.com
第三章招生工作的組織
第十四條學院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成立招生領導小組,由書記、院長、紀檢書記、主管招生的副校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黨委書記、院長為領導,全面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協調處理學院招生中的有關問題,討論決定招生的重大問題,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院發展需要,制定招生規模、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
第十五條學院下設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實施學院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和有關規定,按省、專業編報本院招生計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本院招生章程;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本院的錄取工作;組織新生資格審查。
第四章招生計劃的分配原則和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根據山西省教育廳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本著適應區域經濟建設和發展需要的原則,根據學院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幾年的規劃和實施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生源計劃。
第十七條根據教育部頒布的《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有關省(市)對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大力推進“陽光工程”,實行高招信息“十公開”,公平選拔、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執行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體育考試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面向全國招收高中畢業生參加當年高考,錄取分數線標準執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高職(專科)錄取分數線。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按照誌願優先的原則錄取考生。
第二十條對口招生嚴格執行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執行省招辦關於對口招生的政策規定。符合國家政策並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辦規定給予加分,錄取時即予錄取。
第二十壹條三轉二段錄取嚴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考試管理中心相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制定適合學院的考核辦法,並報山西省教育廳備案。中專學校組織的“三二段”學生進行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按照轉段考試方式組織學生考試、閱卷和計分,並將最終參加考試的考生數據上報山西省考試管理中心。根據年初制定的“三二過渡”計劃,我院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考生。
第二十二條身體健康,能適應本專業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外語要求:只錄取英語語言考生。
第二十四條考生在檔案中加分或減分,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生源情況執行。
第五章入學和錄取
第二十五條錄取結果以當地招辦確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也可在晉中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網(www.jzzy.sx.cn)查詢。
第二十六條被錄取的考生必須在學院規定的日期到學院報到。未經學院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後,學院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和體檢,對新生審查和體檢不合格、未如實填寫既往病史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專業設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山西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處設置的專業由省教育廳審核批準並在教育部備案。我院2020年招生來源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招生計劃。學費和住宿費嚴格執行山西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七章獎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落實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相關政策;學院從業務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晉中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和貧困家庭的子女。
第三十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十壹條退役士兵享受學費減免政策;新生入伍時可保留學籍,退役後享受學費減免政策。
第八章監督機制
第三十二條晉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晉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監督電話:0354-2667758。
第九章違紀違規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在招生工作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