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殘疾人犯罪會減刑嗎?
對於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身體殘疾的人犯罪承擔與正常人同等的刑事責任,不構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理由。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精神病人、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提供醫療。”而“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審理殘疾人犯罪案件中,要註重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切實保障殘疾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量刑時,應當註意其在犯罪團夥中的地位、作用、涉案犯罪數額、社會危害後果以及事後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殘疾人的壹般犯罪按照正常人的標準處罰,只有精神病人可以免除處罰,聾啞人和盲人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如何懲罰殘疾人犯罪?
1,適用對象有兩種:壹種是聾啞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的人,主要是先天性耳聾和青年性耳聾;二、盲人,即雙眼失明者,主要指在嬰兒期和兒童期失明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多數情況下應當從輕處罰;只有對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盲人(多為成年聾啞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從寬處罰;對不僅負有完全責任,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要堅決懲處,決不手軟。對於應當從輕處罰的聾啞人、盲人案件,主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弱化程度,決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我國法律對殘疾人的定義非常寬泛,涉及很多不同的殘疾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以實際違法事實為依據依法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司法機關進行法律鑒定。
第三,減刑的程序是什麽?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含減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減刑、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看守所提出,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
2.終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及以往減刑裁定的副本;
3.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
4、罪犯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上述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予以補正。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建議書後1個月內審理完畢並作出裁定;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含減刑為有期徒刑),因案情復雜或者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第三,減刑的特點
中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據此,刑法所稱減刑,是指被判處壹定刑罰措施的罪犯。如果在執行期間符合某些法律條件,可以改變刑罰類型或縮短刑期。換向有以下五個特點:
1.減刑的對象是正在執行刑罰期間的罪犯。這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點。如果都是立功表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出現的,可以作為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只能作為減刑的前提條件,會導致減刑的結果。
2.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其相似之處在於所判的刑都是自由刑,自由刑的輕重由刑期長短決定。有期限的,在此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如果沒有時間限制,將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內容是刑罰變更,即由無期徒刑變更為有期徒刑;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內容是縮短刑期。
4.申請減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犯罪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就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啟動減刑程序。
5.減刑既包括實體內容,即刑罰的適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包括程序內容,即按照特定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