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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法官的區別是什麽?

主要區別在於,檢察官行使公訴職能,而法院行使審判職能。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是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法官的角色不同,但要求都是秉公辦事,不受他人影響或約束,依據法律公正無私地裁判案件。日本的法官叫法官,臺灣省的法官以前叫法官,後來改成了法官。

法官的職責是依職權行使司法權,即審判案件。檢察官的職權是行使檢察權,提起公訴,即刑事原告,監督法庭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

第壹條為了提高檢察官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第6條檢察官的職責:

(壹)依法開展法律監督;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妳好,

對於這個問題,我國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該規定為基本規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更多更嚴格的限制。參見法律:

第壹,“法官法”

第四章法官條件

第九條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

本法施行前的法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法官學歷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檢察官法》

第四章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條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的,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取得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申請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確定,在壹定期限內,擔任檢察官的學歷可以放寬到法學專科畢業。

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具體標準要讓報考的院校知道。

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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