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起民事經濟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將案件提交法院。
壹是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貸款人可單獨起訴保證人或借款人,或兩者均作為* * *與被告。
出借人應提前摸清對方財產的蛛絲馬跡,訴訟前最好保全雙方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銀行賬戶等。).
某中介融資平臺有融資資質,利用壹個空殼公司和自己的擔保公司開展自融自保業務,老板都是壹個人。老的
您好,《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這裏的子公司已經涵蓋了同壹法人的相關控股公司。妳說的是違法的,會被處罰的,不是違法的。規範整頓的具體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監管政策是p2p的殺手鐧還是敲門磚?
10 6月13日,P2P行業迎來了久違的熱鬧。當天下午,多家媒體報道了“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隨後各大門戶網站全文刊登了《P2P點對點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嚴格來說,該方案與此前發布的《暫行辦法》有本質區別,即該方案是針對P2P點對點借貸、第三方支付、股權眾籌三大業務領域提出的,而不僅僅是針對P2P。就P2P網貸部分而言,監管思路和整改意見與《暫行辦法》基本壹致。在P2P行業忙於自我整改的關鍵時期,銀監會做出這樣的舉動意圖非常明顯。無非是想加快監管細則的實施,推動行業整改更加全面深入。
壹、重申P2P平臺的業務邊界和紅線
在“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壹章的第壹部分,提案中提到“P2P點對點借貸平臺應當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發放貸款、非法集資、搞自保、承諾代客戶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拆分期限、虛假宣傳、編造標的、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誤導出借人。基本上是重述了《暫行辦法》中“P2P平臺13項禁止從事行為”的內容,並提煉出P2P平臺被要求做好“確立平臺的中介性質”和“明確平臺的業務底線”兩件事。
監管部門之所以堅持平臺功能,是為了從源頭上防控風險。P2P行業高速發展的這些年,監管的缺失導致市場混亂,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做吸收存款、放貸等“影子銀行”業務的P2P平臺不在少數。壹方面,原則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脫媒,P2P平臺的中介功能可以幫助投資者和融資者直接匹配,減少中間環節。而國內征信體系的不完善,導致P2P平臺只能充當“信用中介”,而不能充當“信息中介”。P2P平臺在沒有獲得金融牌照的情況下,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資過程,已經完全背離了P2P原有的模式。另壹方面,監管反復強調的資金池、拆標、保本保息等禁止行為,恰恰是壹些P2P平臺作為“信用中介”必然產生的行為。即使在早期法律沒有禁止的時期,很多平臺都是栽在資金池裏,投標拆遷,公正贖回。這些行為帶來的流動性風險,作為扼住P2P平臺的“惡魔之手”怎麽強調都不為過,可見前述行為對P2P平臺的長期生存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第二,強調P2P銀行資金存管的必要性。
在“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中,方案明確規定P2P平臺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並在“加強資金監控”部分指出,將“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應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管。”自去年7月的《指導意見》以來,銀行存管似乎已經成為政策文件的“標配”,足以說明監管層對P2P平臺資金安全的重視。
但是,銀行存管成為監管的“標配”,並不意味著也可以成為P2P平臺的“標配”。統計顯示,目前僅有291家平臺宣布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而完成網銀存管系統的平臺僅有95家,占比不超過5%。其實現階段P2P平臺和銀行存管對接就這麽難。壹方面,銀行“無動於衷”。P2P行業自由發展期間,銀行根本看不起這個“野孩子”;在監管關註期,P2P行業進入了內憂外患的整改階段,平臺合規程度參差不齊。銀行很難準確衡量和預測P2P存管業務的成本和風險,這必然會影響其開展存管業務的積極性。另壹方面,P2P行業監管的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到位,平臺往往“跟風”,比如之前的ICP、ED等...>;& gt
《巴鐵》六年前被拒,之後又是如何重新包裝上線的?
曾經被稱為“立體快巴”的巴鐵,6年前就被拒絕了。
巴鐵,6年前被稱為“立體快巴”,是宋有洲發明的,但中國專利信息查詢網站上沒有這個專利名稱。據宋有江(據說是宋有洲的弟弟)介紹,巴鐵科技項目的專利名稱是“寬體高架電車”。然後,我發現:
2009年5月,申請人為中聯運(北京)立體快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類型為發明專利,案件狀態為:駁回。為了理解順暢,我們先來學習壹些專利知識。
有三種常見的專利類型:
第壹種是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步,技術含量最高,審查周期2-3年;
第二種是實用新型專利:只需要初步審查,技術含量低,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發明,幾個月就能審查完畢;
第三種是外觀設計專利:顧名思義,主要是關於外觀的改變。
發明專利的駁回無效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過程中,因其存在實質性缺陷且缺乏授權條件而作出不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
也就是說,宋有洲的“立體快遞巴士”申請發明專利失敗。
根據百度對宋有洲的介紹,宋有洲擁有50多項專利(360詞條顯示200多項介紹)。在“中國專利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後,宋有洲署名的“發明專利”有7項,其中目前有效的只有2項;此外,還有40多項“實用新型”專利記錄在案,如空氣過濾門窗、醫用或防護性過濾口罩、便攜式微米顆粒防護頭盔和過濾式過濾微米顆粒防護頭罩。
雖然宋有洲發明了口罩和防護頭盔,但我非常懷疑他能發明尖端科技。
隨著巴鐵事件的發酵,宋有洲接觸到的只有小學文化。宋有洲接受采訪時說:“作為巴鐵的發明者,我只是提出了壹個概念。具體的技術和研發都是各個領域的專有人才和團隊在做,而不是我壹個人。所以,質疑我的學歷和我自己是沒有意義的。”
不管宋有洲怎麽說,最後巴鐵的專利還是沒有通過,但是根據當時的申請記錄我們可以看到巴鐵的技術是什麽。
說真的,這真的不是龍門吊嗎?
壹毛錢也壹樣。
可能“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制動系統”都無法在圖中顯示出來。旁邊的專利介紹裏“電力系統是通過連接導線和外部電源線連接的”,我怎麽覺得這是被我們淘汰的有軌電車的運營模式?
這個“技術”最大的亮點是對車輛結構的介紹,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大車下面可以坐小車”。
在“寬體高架有軌電車”專利送審過程中,宋有洲也沒閑著。他去了上海。他想找權威機構認證,以增加自己“新技術”的說服力。
2009年,他找到上海交通大學汽車研究所的張建武教授,請他對自己的“立體快速公交”項目進行評估。張教授接手,於凡和兩位教授分別演示了車輛和基礎設施。2010發布結果:從車輛本身來看,立體快巴作為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行性“基本可行”。
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張建武表示:“基本可行性有很多前提條件。比如要保證巴鐵的16電動輪骨同步運轉。”換句話說,當時“立體快巴”的技術並不完善。
當時還邀請了同濟大學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研究所的沈剛教授。在他看來,這僅僅是“為了創新而鬼混和創新”。並表示整改後快車仍可運行,但只是作為觀光車,放在景點更新穎有趣。不可能是適合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
然而,就連這份水到渠成的可行性報告,後來也差點被否決。當宋有洲拿著這份報告多次證明自己的“新技術”時,上海交大表示,我們學校不承認這只是部分教授的個人行為。
好吧,不管他是否像傳言中那樣花了錢,到2010”...> & gt
哪些平臺會被取消P2P網貸危險專項整治計劃?
《P2P點對點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已正式印發。報道援引壹位未透露姓名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高層人士的話稱,網貸平臺將實現“壹戶壹檔”,根據網貸機構是否符合信息中介性質、是否存在非法集資等違法情形分為三類。對於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的被取締平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 *不承擔全部責任。
從2016年初到4月,P2P行業有近300家平臺出現問題。壹方面由於監管的加強,另壹方面網貸平臺之前存在的問題已經不存在,資金窟窿嚴重缺口,導致問題集中爆發。
當地壹家理財機構高層人士透露,網貸平臺將實現“壹戶壹檔”。“我們下壹步會對各地網貸平臺逐壹排查,摸底的內容非常詳細。除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還要看實際控制人,以及平臺的產品情況,標的的真實性,資金的來去情況。涉及資金池、自融、虛假標的的平臺基本都會被嚴厲打擊。”
實現“壹戶壹檔”後,網貸機構將根據是否符合“信息中介”性質、業務流程中是否踩“紅線”、是否有非法集資等違法情結等分為三個等級。:合規、整改、取締。
這三類怎麽分?具體依據是什麽?據知情人透露,壹看是否踩“紅線”,二看定性,三看業務。
1.從“紅線”來說,即網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進行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宣傳、虛構借款人和標的、發放貸款、拆分期限、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等產品、非法債權轉讓、利用類HOMS系統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在股票市場從事場外配資、從事股權眾籌或。
2.從定性方面,“主要看平臺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正規的網貸平臺是純信息中介性質,網貸平臺無法為客戶提供增信。北京聯盟
3.從業務方面查,看是否是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的直接借款。此外,據悉,如果平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還要看合作是否違反法律,互聯網跨界過程中是否存在監管套利。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方案會取締哪些平臺?
在此次整治行動中,將重點整治哪些類型的平臺?
知情人士透露,根據《實施方案》,在各種問題中,最值得“重點查處”的是“業務過度擴張”、“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涉及校園網貸”。此外,從事股票場外配資、股權眾籌或多人也視為“大問題”。如果現在有投資平臺出現這些現象,投資者應該及時。北京聯盟
除了大量設立線下門店的平臺將被重點關註和整治外,上述“紅線”範圍內的平臺也將被重點關註,如設立資金池、自負盈虧、承諾借款人保本保息、虛構標的、發放貸款、拆分期限、非法轉讓債權等。
監管部門將如何對不同平臺進行“分類處置”?
1.監管部門會繼續支持甚至鼓勵已經進入“合規類”的平臺發展,並在過程中做好監管。
2.對於進入整改範疇,或“近似異化為信用中介”,部分觸及“紅線”但不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平臺,監管態度是“限期整改”。如果到期後整改效果仍不明顯,他們可能面臨淘汰或整合。
3.有關部門將嚴厲打擊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的“被取締”平臺。這些平臺不僅將退出市場,還將面臨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 * *不承擔責任。
“本月內完成部署培訓,7月底前完成行業調查,6月底前完成分類處置11,明年6月1前銀監會到各地監管,各地匯總情況,由銀監會形成最終報告。”上述地方理財機構人士表示。...& gt& gt
股權眾籌是不是壹種變相的互聯網集資?
隨著人口紅利、社交紅利、資本紅利逐漸“退去”,這兩年蓬勃發展的互聯網行業開始有了壹些“三春過後百花齊放盡”的慘淡意味。未來的發展應該靠什麽來驅動?下壹個創新的窗口在哪裏?這是所有企業家和決策者面臨的壹個重大問題。
從去年7月開始,關於規範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有序發展的監管政策和行業協會規範意見頻出。10年6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等17部委聯合發布《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和跨境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同時,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機構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和P2P點對點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也同時發布。
近日,太原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出臺,主要涵蓋P2P點對點借貸和股權眾籌、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跨境金融業務等內容。專項整治從現在開始持續到3月17,2015。
提案中明確,P2P點對點借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發放貸款、非法集資、搞自保、承諾代客戶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拆分期限、虛假宣傳、虛構標的、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誤導出借人,不得從事除征信采集核實、貸後跟蹤等業務以外的線下營銷。
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行集資,不得“露股實債”或變相集資。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從業人員,不得利用P2P點對點借貸平臺、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或者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立。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互聯網保險方面,保險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合作。保險機構與互聯網公司的合作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境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
《方案》明確,專項整治將做到“三不”:壹是專項整治期間,堅決不停止互聯網金融企業註冊,歡迎全國各地互聯網金融企業入駐太原;第二,不註銷互聯網金融企業合法資格容易;三是容易不采取停業整頓措施。
互聯網金融創新不是利用監管的漏洞進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詐投資者。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認為,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數據的優勢,最大程度地優化現有的金融服務,創造過去無法實現的服務方式,最終服務於傳統金融之前難以覆蓋的廣大小微企業和普通投資者。
有沒有P2P系統征信相關的法律政策?
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秀已經表明了網貸監管的“十條原則”,有關部門要求不能觸碰“四條紅線”。第壹,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的本質。所謂商業的本質就是項目要壹對壹。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第二,要落實實名制登記原則,投資者和融資者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晰。各國對開戶都有非常高的原則性要求,以避免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第三,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信息中介。P2P機構為雙方小額借款提供信息服務,業務邊界應當明確,應當與其他合法特許的金融服務相區別;第四,P2P要有壹定的行業門檻。P2P資訊作為壹個分析、選擇新聞資訊、提供參考信用分析的平臺,專業性很強,應該有壹定的門檻。對機構應具有壹定的註冊資本,對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工作年限、組織架構也應有壹定要求。同時對他的風控、it設備、資金托管也要有壹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要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第五,投資者資金應由第三方管理,不得以存款代替托管。監護是壹項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入正規的審核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也是為了避免大家非法集資;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者提供擔保,不得為投資者本人提供擔保,不得對貸款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諾,不得承擔系統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他們只是信息提供者,不從事貸款和委托投資業務,也不保護自己。這也是為了避免非法集資和詐騙。第七,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不要盲目追求高息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地看到,規範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逐漸降低,接近合理水平。第八,P2P行業要充分披露信息,充分提高信息披露程度,揭示風險。不僅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經營信息,還要向投資者提示風險,進行必要的外部審計。第九,P2P投資人平臺要推動行業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第十,要堅持小額原則,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發展,項目之間壹壹對應。明確四個邊界:壹是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第二,明確平臺本身不能提供擔保;第三,不要把募集的資金集中起來;第四,不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業內專家表示,上述四條紅線的設定,將對目前國內P2P點對點借貸平臺起到強有力的監管和約束作用,不僅能使P2P點對點借貸平臺未來健康運營,也將為國內新興金融業態的監管樹立標桿。
為什麽p2p網貸平臺不能大規模線下營銷和發放貸款?
P2p點對點借貸平臺應當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發放貸款、非法集資、搞自保、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和拆分期限、編造標的、虛構和誇大融資項目收益、進行誤導性宣傳、從事除征信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押質押管理等以外的大規模線下營銷。不得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等產品,不得非法轉讓債權,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等金融業務。
P2P平臺在解讀互聯網金融的“融合”方案時需要註意哪些點?
需要註意哪些點?
1.禁止行為重點是房地產金融參照基本法。
在《實施方案》P2P點對點借貸的重點整治內容中,進壹步強調了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P2P點對點借貸平臺“不設立資金池,不發放貸款,不非法集資,不自我保護,不承諾代客戶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拆分期限、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誤導出借人,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除外。同時提出,P2P點對點借貸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者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第二,綜合改進措施,然後存款管理要求。
在此次公布的《實施方案》中,提出了綜合運用多種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的要求,包括嚴格準入管理、加強資金監控、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加大不正當競爭整治力度、強化內控管理、善用技術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