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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的對象和分類

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的構成要件

(壹)犯罪客體是競爭管理制度和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

犯罪都是具體的,根據相似對象不同方面的內容,同種犯罪具有相同的性質。而屬於某壹類犯罪的幾個具體犯罪所直接侵害或威脅的對象往往是不同的,所以相似的對象只能解決某壹類犯罪的相似性,而直接對象對具體犯罪的性質起著基礎性的確認作用。在社會現實中,直接客體可以表現為某種制度、秩序、權力、權利、利益、善良風俗等。鑒於此,我們將本罪的直接客體界定為競業管理制度和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因為本罪首先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競業管理制度,其次,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應當兢兢業業地帶領職工搞好本單位的生產經營, 而壹些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企業或者為他人經營類似的企業,必然損害自己公司和企業的利益。 這樣界定本罪的客體,有助於理解本罪的性質,具有明晰、本質、邊界的功能。

(2)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特別是侵害某壹客體的危害行為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各種客觀條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為他人非法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具體包括以下要件:

第壹,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擔任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的便利條件,掌管該國有公司、企業的產、供、銷、人、財。壹般來說,利用職務便利包括三種情況:

第壹,利用職權的便利;

二是利用職務相關的便利;

三是利用第三方的地位。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

有學者認為,監事也應包括在內。我們認為這種理解違背了立法原意,擴大了本罪的主體。因為監事的職責性質和範圍與董事、經理有很大不同,是監督性的。壹般來說,他們不能利用自己的職權(他們沒有決策權和管理權)從事非競爭性活動;再者,即使從事競業禁止活動,其危害性也遠遠小於董事、經理的類似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國有企業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上是指資產全部歸國家所有或由國家控股公司經營的企業;狹義上僅指資產完全歸國家所有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通常是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狹義分類的。比如根據是否由國家直接經營,可以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根據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可分為中央國有企業、地方國有企業和聯合國有企業;按照壟斷與非壟斷的標準,可以分為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競爭性國有企業;按企業形式可分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國有企業。

法人國有企業,即國有公司,包括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是國有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的成員,包括執行董事。經理是指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經理等。此外,未註冊成立的國有企業擔任廠長(礦長)也在本罪主體範圍內。負責公司、企業生產、銷售等核心工作的副經理、副廠長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認知因素是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競爭行為違反了競爭管理制度,損害了公司和企業的利益,包括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其意誌因素是追求希望的積極態度,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 *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本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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