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中國經濟網記者就《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和《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有關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負責人。
問:請介紹壹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廣泛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有序參與司法渠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文件,對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作出了明確部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研究,並報中央領導同誌和中央政法委批準,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開展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改革試點。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礎性工作。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公信力,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對於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問:為什麽要改變原來選任人民監督員的管理模式,讓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
答:作為外部監督制度,監督主體即人民監督員應由檢察機關以外的單位或部門任命和管理,從源頭上保證制度的公信力和監督的有效性。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主動創設的壹項制度,在該制度試點階段和擴大試點工作之初,為了及時啟動和推廣這項工作,人民監督員是在檢察機關邀請其他單位和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考察確認後產生的。2010至10,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到目前為止,各地檢察機關主要由上壹級檢察院和“遴選委員會”遴選人民監督員,在壹定程度上擺脫了檢察院遴選人民監督員監督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的矛盾,從程序上加強了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的保障。
為從根本上解決檢察機關“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斷健全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進行了重點研究。在深入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的改革思路。2013、10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經過多次協商和聯合調研,就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改革達成共識,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監督員工作實際,有利於加強司法民主,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有利於體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外部監督屬性,加強對司法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和法律監督職能,更好地推進國家民主法治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部協商後,制定了《關於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意見》,並在部分省市開展了改革試點工作。
問:為什麽要擴大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範圍,完善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程序?
答: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賦予檢察機關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權力,加強了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取保候審退賠等審判權行使的監督和制約。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方案》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引發問題的三種情形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
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10年6月全面實施以來,在實際運行中出現了壹些突出問題,如案件監督評估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夠、決定采納大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缺乏救濟程序等。這些問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削弱了監督效果,制約了人民監督員工作的健康深入發展。為解決這些問題,《方案》從完善監督前和監督中的程序、設立復議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調整。
問:為什麽有復議程序?
答:人民監督員監督效果的實現要有健全的程序來保障。實踐中,不少人民監督員認為,僅經過壹次監督評議,對多數不同意檢察機關決定的監督意見沒有救濟程序,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的積極性,監督效果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為此,《方案》明確,檢察機關的決定未采納多數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不同意的,可以請求組織立案監督的檢察院重新考慮。
問:如何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
答:知情是監督的前提。人民監督員了解案件監督的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是人民監督員工作中存在的客觀問題。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監督員案源問題,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作用,必須建立和完善知情權保障機制。
比如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建立案件臺賬不僅是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民監督員發現監督線索、啟動監督程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對職務犯罪的立案、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交、返還、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等建立相應的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便於人民監督員掌握案件辦理情況,查找監督線索。
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控申部門在接待本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的舉報人、投訴人時,應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如果對控申部門處理後的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人民監督員舉報。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舉報人、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告知搜查、扣押、凍結期間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的內容。現附上相關通知文件,以供日後參考。
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和執法檢查的機制。《方案》提出,邀請和組織人民監督員參與職務犯罪案件的跟蹤回訪、執法檢查和執法評議。查封、扣押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財務、文件時,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作證,並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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