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擔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長遠規劃建議,負責重大決策的督察部署。
(二)承擔統籌規劃和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向社會收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負責立法協調。
(四)承擔行政法規解釋和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和審查。組織對規章進行清理。
(五)承擔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六)承擔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規劃。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境外法治宣傳。推動民眾參與,促進法治。指導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負責管理全國監獄,監督管理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指導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八)負責司法行政部門對戒毒場所的管理。
(九)負責起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分配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十)負責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
(十壹)負責法治對外合作。履行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確定的對外聯絡機關(中央機關)的職責,參與相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承擔我國締結或者參加並報國務院審查的國際條約的法律審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十二)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對本系統的財務、裝備、設施和場所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三)規劃、協調和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擴展數據
省、市、區司法廳(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工作部署;擬訂本地區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承擔依法治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區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鎮、街道、區直機關、部門、系統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社會法律咨詢機構的法律服務工作。
4、負責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指導、檢查鎮、區相關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社會法律援助誌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務。
5.指導全區鄉鎮、街道社會糾紛“大調解”中心的工作;管理和指導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導和檢查全區人民調解工作。
6.承擔本地區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鎮街安置教育領導小組開展工作。
7、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執法檢查和監督;負責區域依法行政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8、負責全區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隊伍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和調研工作。
基準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機構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