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晉——晉法(又稱太史律和法)。
西晉時期,中國重新統壹。按照改革改朝換代制度的傳統,由賈充、楊虎、杜聿、裴楷等人在漢魏律的基礎上寫成,並於漢武帝三年(267年)開始實施。這個定律分別被張飛和杜聿所註釋,後人稱之為“張度定律”。它被認為是金朝、南宋和齊朝的基本法典。它存在了237年,是漢唐之間實施時間最長的法律。
《晉律》共20條,包括刑名、律法、賊、賊、詐、稟、告違法、逮捕、署、越獄、雜事、戶、擅行、毀亡、守宮、水火、馬廄、封城、違規、諸侯,共620條。除了立法技術的進步之外,魏法和刑名分類為刑名和立法也取得了重大進步:
(1)嚴格區分法律法規界限,提高正統法律地位;(2)章節設置更加合理,法律條文簡潔得體;(3)法律概念進壹步規範;(4)內容上禮法並重;(5)提供保護地主和官僚特權的法律制度。
2.東晉——傳承。
南北朝立法
1,南朝:實際上遵循了晉律。
齊、梁、陳南朝分別頒布永明法(未實施)、梁法、陳法,但太史律略有修改,僅增刪部分文字,主要目的是作出“新朝新氣象”的政治姿態,法律變化可以忽略不計。
2.北朝:
北魏——北魏法律,20條,特點是“納禮入法”。(1)在刑罰原則上,有八條建議,公務,老幼減刑免刑。(2)罪名方面,有:不敬、不道德、謀殺等。(3)在犯罪名稱上,有死刑、流放、宮刑。其特點是“納禮入法”。
東魏-林之歌
西魏——“大壹統風格”
北齊——北齊法律有以下創新:
創建壹個十二篇文章的代碼樣式。北齊法律包括名案、禁衛、嫁戶、擅興、違規、詐騙、鬥訟、盜賊、逮捕、破壞、欄牧、雜律等12條949條,優於晉魏北魏。
開創了名格法,將魏晉時期的刑事名格法兩條合而為壹,作為法典的總綱,從隋到清朝所有法律不變。
在刑罪名上也有所創新:首創“十大罪”之名,將十種嚴重違背儒家學說的行為規定為法律嚴懲的對象,是犯罪儒學化進程中最重要的進步,為後世的“十惡”提供了範例。還確立了死刑、流放、學徒、鞭笞五種刑罰,奠定了封建刑罰體系的基礎。
素有“法紀簡明”之稱,隋唐法典皆以此為依據。
刑法的制定
1,八意見,官職,準五役罪入法。
九品正途——上品免貧,下品免庶人。
“八論”:論親戚、論過去、論才幹、論能力、論功德、論貴胄、論勤奮、論賓客。
“官職”:用官貨或官銜贖罪。
2、確立“十大重罪”:
叛逆,叛逆,血統,叛逆,邪惡的叛逆,
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3.改革刑罰制度,封建五刑體系初步形成:肉刑逐步廢除,宗族刑的合刑範圍不斷縮小。
五刑體系的形成可見於北齊律中的死、流放、徒、杖、鞭。
法律繼續儒家化。
魏晉法律延續了始於西漢的儒家法典化趨勢,禮入法有了新的進展。“八項意見”、“五服”、“官職”等重要制度都出現在這壹時期。
“八項意見”入法,始於曹魏新法。所謂八議,指的是議親(皇親國戚)、議過去(舊帝)、議才能(道德楷模)、議能力(傑出人才)、議功德(功臣)、議貴族(貴族官僚)、議勤政(勤勞官員)、議賓客(前代子孫)。
對於這八種罪,司法官無權審判,必須交給皇帝和官員商量,壹般可以減免。“八議”理論源於李周的“八觀”。
從法律發展的歷史來看,“八項意見”實際上是漢代法律中“信訪”制度的發展。“邀”的範圍只是官僚,“八議”擴大到整個統治集團的成員,即使勤勤懇懇跑腿,也能享受“議”的待遇。從此,“八項意見”制度壹直延續到清末,成為中國法制中的固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