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信息化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載體和手段,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抓手之壹。執法規範化建設要充分利用信息平臺,使執法的各個環節公開、公正、規範、高效,實現線上線下同步,實現信息化建設與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有機結合和良性互動,以信息化規範執法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執法請“上網”——“執法辦案、接警(現場執法)和行政管理——這是公安執法中可以利用信息化的三大類。”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法制處政委蔣建國說,近年來,廣西公安廳從領導到基層民警都有壹個切身體會,那就是“信息手段方便、快捷、高效、公開,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執法規範化。”“以前不用電腦上網辦案的時候,辦案民警都是人工操作。即使他們沒有立案,也可能不經審查就填寫了壹些辦案材料。現在網上辦案後,電腦自動生成法律文書,每壹道程序都要通過審核。”蔣建國說。陜西省Xi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王勇說,以筆記為例,警察在沒有信息化的情況下辦案時,可謂形式多樣。在電子記錄系統的幫助下,所有的筆記都得到了統壹和規範,警察必須遵循統壹的格式。利用信息化手段規範執法程序和實體後,我們辦理的行政案件上訴復議大幅減少。為什麽說信息化是執法規範化的最佳支撐手段?山東省菏澤市公安局副局長朱說,執法的每壹個環節,從開始接警到最後完成,都離不開信息化。“在過去,當沒有信息技術時,文檔和照片的保存是壹個難題。沒有信息化,就無法實現案件的比對和碰撞,無法提高警務效率。通過這壹段時間的實踐,我們感覺執法水平和效率得到了提高。”請“上網”監督評價——蔣建國認為,信息化之所以能促進執法規範化,原因之壹是“計算機程序相對客觀、固化。通過計算機程序,可以控制和固化辦案(服務)的程序,設定每個程序的時限,客觀記錄辦案的場景”。“比如辦理行政案件,有審核(法律部)和審批(局領導)的程序。程序設置好之後,如果沒有審核環節,就沒有審批環節。同時,法律部可以隨時監督辦案的過程和進度。每壹個辦案程序超過壹定時限都會自動報警。”蔣建國解釋道。朱說,以往執法管理靠的是圖紙和年底逐案人工審核。現在通過電腦錄入監管更方便了。“人工設置審核環節的缺點是可能被繞過,無法進行全過程綜合評估,無法實時監控跟蹤。比如調查取證、詢問等壹些環節,只有在文件形成後才能看到。實際做不做,只通過人工監督,是不全面的。有了信息平臺,可以在執法案件中安裝攝像頭進行實時監控,也可以在每壹個案件中檢驗執法管理,建立壹個平時評價,壹案壹監,壹個環節壹個評價。”浙江省公安廳法制總隊政委張曉風認為,沒有信息化的支撐,就沒有科學、系統、高效、規範的執法管理。2003年,浙江省公安機關開發推廣了執法辦案平臺,實現了行政案件從受理立案、審批到出具法律文書、統計分析的全程網上運行,不僅減少了基層工作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也大大節約了辦案成本。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蔣仲平說,案件壹旦上網,就無法撤案,執法受“關系”和人情影響的情況會大大減少。陽光辦案,陽光執法,才能保證執法的公正性。“此外,每個支隊和派出所都設立了專職法律監督員。通過聯網,我們可以隨時看到哪個執法環節出了問題,信息技術大大加強了我們對案件質量的控制。”趙長海說,信息化也方便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監督。“比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審批依據、所需申請材料、時限要求等都在網上公布,方便群眾查閱,也規範了我們的審批程序和時限,最終讓群眾滿意。”“線上”與“線下”——“我們進行了試點,建立網上辦案單軌制,依托公安信息網,辦案必須網上流轉。如果放棄信息網絡,案件不僅可以審理,還可以認為是私人案件,這也規範了警方辦案的流程。而案件的監督在網上很難實現實體監督。比如對筆錄的監管,只在網上監管,沒有實際監管,容易弄虛作假。還有壹個案例回顧。網上審批需要調查員說法嗎,領導需要深入調查嗎?所以信息錄入和監管需要有壹個統壹的標準。”王勇說。張曉風強調,應特別註意使用計算機系統來管理執法和辦案過程。壹方面,要為違反程序的案件設置“防火墻”。警方只要準確地將案件信息輸入電腦系統,就可以根據系統提示逐步完成辦案。案件違反程序的,不予辦理,確保案件辦理在規範的軌道上運行;另壹方面,如果案件代碼名稱梳理完整,只要案件名稱正確,系統就會自動默認適用法律條文,防止警察因錯誤適用法律條文而引發執法問題。“去年,我們完成了執法辦案平臺三期建設,啟用了電子記錄系統,實現了行政案卷電子化。在構建電子抄本模塊時,我們盡可能廣泛地收集樣本,以進行細化和標準化。”張曉風舉例說,他們將盜竊案件的電子記錄模塊細分為入室盜竊、扒竊、電動車盜竊等20多個模塊,有效防止了警方在調查取證中可能出現的疏漏。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副局長王認為,要保證“線上”和“線下”的壹致性,首先需要完善電腦等相關配套設施,其次要解決壹些地方的民警使用電腦不熟練的問題,讓他們自願“上線”辦案。蔣建國說,並不是所有的公安業務都能納入信息系統。在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執法過程中,由於經濟犯罪和刑事證據的標準很多,很難“上綱上線”,因此很難制定統壹的標準。另外,案件處理是否合法,是否應當立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只能在案件轉出後,由審核人、批準人來判斷。“互聯網通信技術的出現,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帶來了挑戰,也給執法帶來了很多啟發。如果不利用信息化手段規範執法,還是會停留在原有的執法手段上。在以信息化推進執法規範化的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這個問題。”陜西省公安廳副廳長陳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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