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2016 10 6 1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包括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二。第六條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實施。"
三。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公開考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具有普遍要求的知識考試。”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性科目考試是對當地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營運區域人文地理、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服務特色的知識考試。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性科目考試,是具有區域性規範的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知識考試。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區域服務特點,自行確定其他考核內容。"
四。第八條修改為:“國家公開考試實行全國統壹的考試大綱。交通運輸部負責編制全國公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
區域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編制的考試工作規範和程序組織實施。鼓勵推廣和運用信息化方法和手段組織實施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五、刪除第九條中“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中的“駕駛員”。
不及物動詞第十條修改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第十壹條修改為:“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壹)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2)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飲酒後駕駛記錄,以及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材料;
(3)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4)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通過全國公開考試和區域考試的,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頒發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從業資格證式樣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
鼓勵推廣和使用電子資格證書。采用電子證書的,應當包含證書樣式確定的相關信息。"
九。第十八條修改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註冊或者延續註冊的,應當填寫《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登記表》(格式見附件2),持從業資格證書和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
個體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自有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憑資質證書和車輛營運證申請註冊登記。"
十、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出租汽車駕駛員”修改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第二十二條中的“聘用協議或業務合同”修改為“或業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後增加壹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註冊由出租汽車經營者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完成,申報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等。
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網上預約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Xi。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註冊期間按照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取得資格證書3年以上未申請註冊的,註冊後上崗前應完成至少27學時的繼續教育。"
十二、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壹)項。
十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繼續教育由出租汽車經營者組織實施。”
十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向當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十五、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者”。
16.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吸毒、酒後駕駛、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
十七。第四十壹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規定。,文明駕駛,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巡遊攬客規定,在站點候客的;
(八)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拒絕乘坐出租汽車,或者未經車主、乘客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同意,不按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的;
(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計價設備,或者違規收費,或者為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網絡預約違規收費的;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其註冊登記。"
十八、第四十二條“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十九。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20.第四十三條後增加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雇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1.第四十五條後增加壹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原證書有效期滿前申請續展註冊的,可以申請新的資質證書,並按規定進行註冊。
其他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資質參照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資質。"
二十三、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十四、附件1“材料清單”欄中“申請材料清單”的內容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的材料;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其他規定的材料;近期1寸彩色照片。”在“承諾”壹欄後增加“申請類別”壹欄,內容為:“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網上預約出租車司機。”附件2名稱修改為“旅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登記表”,表中“材料清單”壹欄中的“聘用協議或業務合同”修改為“或業務合同”。
條文序號應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 10 1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