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在辦公場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依據招標、拍賣或者審查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經招標、拍賣或者審查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實施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從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切身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