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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差異

法律社會學是研究法律與社會關系的學科,是法學與社會學相結合的產物。許多西方國家稱這門學科為“法律與社會”或“法律與社會科學”。

法律人類學

法律人類學

在費孝通研究人類學的時代,“法律人類學”還沒有成為壹個專門的研究和教學範疇(據說這種泛化是在20世紀40年代初才出現的),費孝通本人也壹直不願意把自己的研究當作某壹門學科。...

法律人類學將“法律規定”與“社會”聯系起來

法律人類學運用人類學的理論和方法,從不同文化相互理解的角度來解釋法律問題。壹般認為,1926年馬林諾夫斯基《原始社會的犯罪與習俗》的出版,是法人類學在學術界獨立地位的標誌。"從馬林諾夫斯基的著作開始,法律人類學家開始用人類學的方法開拓法律領域."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吳大華說。

法律人類學強調法律的多樣性,強調對法律的動態研究,強調綜合運用國家法律和非國家法律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法律人類學家註重實地調查,通過案例研究將法律條文與社會聯系起來。

“活法”:基於經驗和感受

傳統法學非常重視規範的意義,將“法”定義為國家意誌,而人類學方法的引入拓展了傳統法學的視野。法律人類學是以經驗和感受為基礎的。吳大華認為,這種對傳統法學從觀念、制度到方法的全方位批判,引發了法學理論的壹場革命。

法理學不再僅僅是法律條文和規範的狹隘框架,法律多元主義為人們理解人類社會的法律運行行為提供了更廣闊的視角。人類學展示了非西方社會法律及其文化背景的多樣性。法律既是國家意誌的表達,也是原始社會規則和秩序的存在。在不同的地區,法律有不同的形式和內容。比如,在東方社會,禮法內容有時“禮法不分”;西方社會的法律含有宗教成分,教會法與世俗法齊頭並進。學者說,如果所有的糾紛都訴諸司法,會出現災難性的訴訟,效率低下。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謝輝看來,法律人類學作為壹門交叉學科,更關註人們實際的法律(規範)生活是什麽樣的,以期“發展”人類法律(規範)生活的各個方面。

學者說,法人類學習慣於比較研究,比較不同時代、不同地點、不同社會形態存在的各種法律文化,從整體上看世界,在動態過程中把握法律的本質和發展,關註法律行為及其相互變化,關註“活法”。

吳達華認為,註重以參與觀察為特征的田野調查方法是法律人類學的壹個基本特征。只有認真研究法律制定前的準備工作和法律實施後的後續調查,才能避免法律與社會脫節,這是法律人類學註重田野調查的優勢。但實地調查並不能走過場,找到有利的數據和有結論的案例。要擬定調查提綱,選擇采訪方法和技巧,最大限度地克服先入為主的主觀因素,獲取第壹手資料,通過科學分析得出結論。吳達華認為,20世紀60年代末,法律人類學從研究原始法和部落法的模式轉變為研究糾紛及其解決的模式,人們把研究國家法的規則轉變為研究糾紛及其解決和處理的“過程”。處理糾紛的典型案例分析是開拓法律人類學新研究領域的重要工具。

超越“問題案例”的研究

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史就是個案的研究史。所謂個案研究,就是以壹個整體單位作為觀察和描述的對象,其目標是了解所研究的單位、反復發生的生活事件或重要部分,並進行深入的探索和分析,以解釋現狀或描述能影響其變化和成長的因素的相互作用。

法律人類學家通過人類學田野調查,將傳統的“案例教學法”進壹步發展為“問題案例”分析方法,這是早期法律人類學研究法律問題的重要方法。但這也限制了法律人類學的發展,使其成為專門研究沖突和爭端解決過程的學科。

以Gerakl Mann為代表的曼徹斯特學派是新功能主義的重要力量,他們所倡導的擴展案例研究的分析方法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問題案例的困境。擴展的案例研究方法是曼徹斯特學派在非洲研究中開創的壹種研究路徑。這種方法註重歷史意義上的案例分析,要求對案例所涉及的原則和價值進行持續的分析,將糾紛視為壹種社會過程,將主要研究點從社會組織轉移到社會過程。

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趙旭東表示,將該案放入壹個互動的社會網絡中,在其社會經濟地位、歷史發展和文化背景中進行分析,是很有意義的,可以更好地推動法律人類學研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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