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1)強調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調整對象的不同是區分不同法律部門的出發點:(2)突出國際私法的本質特征,即其中心任務是解決各國不同民商事法律產生的法律沖突;(3)體現了國際私法最基本的規範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沖突規範和相關知識構成了國際私法的主要內容;(4)指出為了調整涉外民事關系,國際私法還應包括其他三類規範。
簡述國際私法的起源。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私法規範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有五個來源。
(1)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的主要來源。第壹,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第二,沖突規範;第三,國際民事訴訟規範。
(2)國內先例。所謂先例,就是法院以前的壹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以後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中國不承認先例是法律的來源。
(3)國際條約。世界上有許多包含國際私法規範的國際公約。1.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公約;第二,產權公約;三。國際民事訴訟公約;第四,關於
(4)國際慣例。
(5)國際私法的原則和壹般法理學及理論。
簡述憲法的概念和特征。憲法是體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基本原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國家根本法。憲法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它除了具有壹般法律的特征外,還具有不同於普通法律的自身特征。(1)憲法內容的廣泛性,和(2)憲法內容的根本性。
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簡論。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壹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涉外民事關系。(1)作為民事關系主體的壹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以是外國或國際組織。(2)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或對象,是位於外國的事物或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或完成的行為。(3)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簡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點?婚姻法是指壹定國家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和。
1,狹義婚姻法
它是指規定婚姻的成立和終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其內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務。
2.廣義婚姻法
它是指調整婚姻和基於婚姻的家庭關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特點是:
1,普遍性。婚姻是壹部適用範圍很廣的法律,也是壹部適用於所有公民的普通法。
2.道德。婚姻是男女之間的關系;家庭關系就是血緣關系。它不僅由社會經濟基礎決定,還受到政治、道德、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這個社會的倫理基礎上的。
3.強制性的。婚姻法作為法律具有強制性,大部分規範都具有強制性。
國際私法中合意仲裁的概念:合意裁決是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既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
簡述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的特點是:
①執法主體特定(國家行政機關);
②執法內容廣泛;
③執法具有主動性;
④執法活動是單方面的。
簡述行政村執法的概念和特點?(1)行政立法對行政立法的理解是什麽?目前法律領域沒有壹致意見。壹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指具有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範,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行政法律規範,或者制定行政法律的壹切活動,都稱為行政立法。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行政管理的內容,不同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以從廣義上說。就依法行政的本質而言,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活動的依據和準則。另壹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確定許可權利和程序,制定和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簡而言之就是行政機關的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15 2000年3月)的規定,特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 *制定行政規章。其定義側重於立法者,可以說是狹義的。從“立法”的性質看,“行政立法”是指以國家名義制定和發布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制定法屬於法的範疇,體現了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的性質而言,立法者是行政機關;法律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適用程序是管理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職能。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制定的壹些規範性文件也是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標準和規則。我們在這裏是從後壹種理解出發的。(二)行政立法的特征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壹種表現形式,是以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為基礎的。與之相對應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它不同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補充說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行政權、立法權和許可權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五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特別授權的可以依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立法法》制定行政法規的部分組織外,其他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作出和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壹般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凡法定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均有權在其職責範圍內實施,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行政機關的立法是代表國家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特殊行政行為,它不僅必須具有法定權限,而且必須在其法定許可的範圍內進行。比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細則。超出法律法規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比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3)行政立法行為的客體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豐富性和特定性。前者不是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具體的、個體的;前者作出的規定壹旦公布,對法律範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只為後者提供依據,而不是對具體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根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的人和事進行處理。(4)行政立法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連續性和不溯及既往性,對同壹類型的人和事可以重復適用,僅具有追溯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壹次性的,壹旦履行或實現就會消滅。過去也可以調查壹些具體的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為必須遵循更加正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相對簡單靈活。此外,這兩項法案的形式要求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以專門的規範性文件形式公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求可以書面形式、壹般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公布。(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還表現在其非訴訟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信訪的標的,即行政法規和規章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對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復議。
國際私法中的連接點概念也稱為連接地或連接因素。它指的是壹個事實因素,規定了法律應適用於沖突規範範圍內所指的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因此,連接點在準據法的表達公式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司法連接點是兩法銜接的信息平臺。是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進壹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的專業制度。
國際私法中的連接點是指在沖突法規範的範圍內,兩個國家指定法律應適用於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的事實因素。這壹因素在準準據法的表述公式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國際私法的問題——管轄權的概念,刻不容緩!壹般認為,管轄權是法律適用的地區。事實上,管轄權的概念不僅是地理意義上的,也是法律的有效管轄或適用範圍。對此,下面的表述更為準確:“管轄是壹個特定的範圍。該特定範圍可以是空間範圍、成員範圍和時間範圍。基於此,有屬地管轄、人性管轄和屬時管轄。”也許我們可以加上法律管轄權。
屬地管轄是指法律有效管轄下的區域範圍,多個這樣的區域範圍產生的法律沖突稱為區際(通常是國際或區際)法律沖突;人性的法律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轄的人的範圍,由這壹範圍產生的法律沖突稱為人際法律沖突;時間管轄將時間範圍劃分在法律的有效管轄之下,不同時間範圍產生的法律沖突稱為時際法律沖突;法律管轄是指法律有效管轄下的社會關系範圍,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法律之間的沖突稱為法律間沖突。
這四種管轄權並不是完全劃分的,它們之間往往會相互重疊或重合。比如,壹部法律有效管轄壹定的地理範圍和壹定範圍的人,既是屬地的,也是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