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843年,法蘭克王國分裂,東法蘭克王國逐漸演變為德意誌王國。919年,薩克森公爵壹世建立了德意誌封建王朝,開啟了德國封建的歷史。從11世紀到12世紀,德國被分割成許多獨立的封建領地,到13世紀,領地處於全面封建割據狀態。與這種割據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相適應,在1871年統壹之前,德國壹直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樣性為特征。中世紀德國法律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壹)14世紀以前,日耳曼法占主導地位。
1.這壹時期的德國主要遵循的是從法蘭克時代的日耳曼法演變而來的地方習慣法(州法)。公元13世紀,我們開始編纂普通法法典,其中最著名的有:
(1)薩克森代碼
(2)施瓦本碼
2.14世紀前後,隨著城市的興起,城市法開始出現,它們都詳細規定了關於商品與貨幣關系的法規。
②15世紀以後,羅馬法時期被完全繼承。
德國法早在13世紀就繼承了羅馬法。隨著商業的發展、城市的興起、羅馬法的復興和註釋法學派的影響,這種傳承越來越廣泛。1495年,帝國法院正式承認羅馬法為德國民法的有效淵源,各州法院也正式引用,從而導致德國法對羅馬法的全面繼承。
15年末,出現了很多羅馬法學家。他們特別註重對《查士丁尼學說集》的註釋和研究,創造了壹些抽象的法學概念,因此被稱為“概念法學”或“彭德爾頓法學”學派。他們根據學說集制定了法律法典體系,對後來的德國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
但是,德國對羅馬法的繼承並沒有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誌帝國中央議會以帝國的名義頒布了《卡羅萊納法典》,這是壹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條文***179。它以壹種無序的方式列出罪行和對犯罪行為的各種懲罰,其特點是懲罰極其殘酷。長期以來,它作為壹種模式被大多數國家推廣和使用,對德國封建法律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反映了德國封建後期刑法的特點。
(C)編纂期從18年底開始。
許多州都制定了法規。巴伐利亞在1751率先編纂了刑法典,隨後制定了訴訟法和民法典,其他各州紛紛效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普魯士國家法》(1794),又稱《普魯士民法典》,它確認並鞏固了農奴制、貴族特權和教會幹預世俗法律事務的特權,同時宣布所有權是人類最重要、最絕對的財產權,是壹切法典的基礎。在普魯士壹直實行,直到1900年被《德國民法典》取代。
第二,英國法律制度的發展
在中世紀,英國法律形成了三種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普通法是英國法的基礎和主要組成部分,體現了英國法的基本特征――英國法因此得名)。
(壹)普通法的形成:
英國最早的普通法著作是格蘭維爾的《英國法律與習慣論》(1186)。
第二部分是布拉頓的《英語規律與習慣》(1250);
第三部分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
上述權威著作被視為英國法的淵源之壹,成為法院辦案的依據。
(B)英國獨特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公平的原因:
壹、普通法訴訟程序僵化。
b、普通法內容不符合客觀需要。
在英國法中,兩種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法院和兩種訴訟程序並存。
衡平法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空缺和過時。
衡平法優先原則――建立於17世紀;
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被並入“最高法院”——公元18年底——結束了它們之間的對立和沖突。
(3)成文法:
英格蘭的愛德華壹世――很多立法――被稱為英國的查士丁尼。
大憲章(1215)是中世紀英國最重要的法規。
英國成文法的特點:
A.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成文法只是處於次要地位,它只起到補充、解釋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判例法。
C.成文法只有在審判實踐中被法官運用,才能成為英國法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