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特征:
(1)壹定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2)必須是不確定未來是否會發生的事實。
(3)必須是法律事實。
(四)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5)必須是與當事人希望具有的法律效力不矛盾的事實。
2.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是什麽?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所謂條件,是指未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事實。附條件行為稱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的好處。條件是意義表達的壹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的,是意思表示的壹部分。不是說先有壹個無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再附加什麽條件。此外,該條件是附於表意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之上的,不是他人違背表意人的意誌強行規定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在或消滅。條件的作用是決定所附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比如勞動合同附加的條件,決定了勞動合同能否生效。
3.條件是未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它們是未來的、可能發生的。條件是規定意思表示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作為條件確定的事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意思表示作出時尚未發生的未來事實;這肯定是壹個不確定的事實。
4.必須是法律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比如甲對乙說:“妳要是敢考試作弊,我請妳吃飯。”作弊顯然是違法的,所以不能作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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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有什麽特征?
所謂條件,是指未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事實。附條件行為稱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的好處。條件是意義表達的壹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1.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的,是意思表示的壹部分。不是說先有壹個無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再附加什麽條件。此外,該條件是附於表意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之上的,不是他人違背表意人的意誌強行規定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條件決定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存在或消滅。條件的作用是決定所附民事法律行為固有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比如勞動合同附加的條件,決定了勞動合同能否生效。
3.條件是未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它們是未來的、可能發生的。條件是規定意思表示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作為條件確定的事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意思表示作出時尚未發生的未來事實;這肯定是壹個不確定的事實。
4.必須是法律事實,具有合法性。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比如甲對乙說:“妳要是敢考試作弊,我請妳吃飯。”作弊顯然是違法的,所以不能作為條件。
4.附條件和有時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附條件性和時限性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條件,是當事人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除所施加的內在限制。附條件法律行為能力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某種條件,以條件的達成(或發生)或不達成(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依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壹定的期限,並以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它不同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時限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無限期的,但兩者都必須發生。然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否成立,肯定是不確定的。這是有條件法律行為的壹個基本要素。以壹定的未來事件(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有期限的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有初始期限的法律行為和有終結期限的法律行為。初始期間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隨著附期限的到來而生效的期限;最後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附期限的到來而消滅的期間。
5.附條件民事行為的條件能否由法律規定?
附條件的特點:應該是將來會發生的事實;應該是不確定的事實;應當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應該是法律事實。註意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法律。
6.附條件民事行為。例子
附條件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壹定條件,以條件的達成決定名師法律行為有效內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民事行為。所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特征:危機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這壹定是壹個發生不確定的事實。這肯定是非法的。當事人不得約定的事實。它不得與當事人希望具有的法律效力相抵觸。所謂條件的達成,就是約定的客觀事實作為條件的出現。所謂條件未達到,即約定為條件的客觀事實未出現。條件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根據附條件的功能,可分為停止條件和釋放條件。停止條件,又稱遲延條件,是指相關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撤銷條件是指使相關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根據作為條件的內容,可以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正條件也稱正條件,是指內容為某種客觀事實的發生的條件。消極條件也稱否定條件,是指以某種客觀事實的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根據條件能否由當事人決定,可分為隨機條件、偶然條件和混合條件。任意條件是指可以由壹方當事人的意誌決定的條件。重合條件是指由偶然事實決定成功與否的條件。混合條件是指當事人的意圖和偶然的事實混合在壹起決定是否成功的條件。
7.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的特征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特征:
(1)壹定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2)以後能不能發專科生的名字不確定,這必須是事實。
(3)必須是法律事實。
(四)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5)必須是與當事人希望具有的法律效力不矛盾的事實。
8.附條件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的附加條件
根據條件的內容,可以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任何以約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內容的條件都是積極條件,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內容的條件都是消極條件。
9.民事行為應當附什麽條件?
(1)以後壹定要抄。條件必須是合同成立時尚未發生的事實,過去和現有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的條件。(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未來不可避免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4)必須是法律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10.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特征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才能構成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1.條件應該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感。
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2.條件應該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將來會不會發生,也就是很可能發生。
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就已經知道將來必須發生或者不得發生的事實,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3.條件應該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故意。
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4.條件應該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合法。
因此,當事人約定為條件的事實,不得違反法律規範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民事行為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5.條件應該是該協議用於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
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的,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