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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事責任的本質

民事法律責任概述

(壹)民事責任的含義

1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財產,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具有強制性財產和賠償的特征。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後果。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財產或者人身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責任的責任是指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受到懲罰,相當於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依照民法的規定而產生的壹種法律後果。

所謂責任,在日耳曼法中,就是服從攻擊的權利。是指債務不履行時可以起訴,要求清償債務、賠償損失和報復的強制手段。

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這就叫民事責任。

9“責任人是不履行義務的擔保”,指出了責任概念的演變:“早期以“人”(人格、身體)為擔保,是對他人的責任。發展後-→拿東西(財產)做擔保就是對東西負責。由此,債法的壹個基本原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對所有債權人的壹般擔保’。所謂財產責任,是指債務人的財產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進壹步指出擔保的方式有:壹般擔保和特定擔保。壹般擔保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對所有債權人的總擔保。具體保障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PICC(仍為財產責任)包括債務擔保和人員擔保。財產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

10民事責任是指法律對造成他人損害的人所施加的使受害人處於其未受損害時應處於的狀態的義務。

11民事責任,即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2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3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14“民事責任”是國家的壹種強制形式,由民法規定,旨在恢復被損害的權利,並與壹定的民事制裁有關。

綜合分析以上觀點,學者們對民事責任的概念看法不壹,也有多種定義。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保證說(本質上是義務說)和後果說(當然也有學者持另壹種觀點,認為民事法律責任這個詞包含不同的定義,壹個是本義,壹個是引申義。廣義的法律責任是壹般的法律義務。原法律責任是國家因義務人不履行壹般法律義務而直接確認的法律義務,實際上是壹種新的法律義務。不履行壹般法律義務的行為成立有壹系列條件,稱為構成要件。它的概括形式是法律責任原則,也是法律責任的原因。不同的構成要件取決於不同的歸責原則,以此作為分類標準,即基於不同的構成要件。原始法律責任有兩種基本類型: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筆者贊同後果論和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觀點,認為承擔民事責任有自動責任、請求責任和強制責任三種方式,即1,責任人自動承擔責任。2、責任人不自動承擔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承擔責任。3.經債權人請求,責任人仍不承擔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民事責任的性質

1制裁論。根據這壹理論,法律責任是指義務人違反義務時應受到的法律懲罰。所以所謂的民事責任,無非就是不履行義務,應該受到某種制裁。李奕辰認為,“責任不同於義務,責任涵蓋處於因違反義務而被制裁的地位。”

2義務論。這種觀點認為,民事責任是依法承擔的民事義務,包括壹般民事義務和因侵權或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賠償義務。梁慧星認為,民事責任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特殊的債務是以不履行義務為基礎的。在達到這個條件之前,責任關系已經存在,但沒有生效,即其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如果義務人能夠正確履行義務,這種責任關系就不發生效力。壹旦條件滿足,即義務人違反義務時,這種責任關系就生效。

3保證說。該理論認為,民事責任的本質是義務履行的保障。諸葛魯認為“責任人也擔保債務的履行。”具體來說,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是基於債務人的責任。林承爾認為,“責任人是指負有壹定支付義務的擔保人”。如果是壹種擔保,應當給付而不給付,債權人可以強制債務人實現給付義務。"

4法律後果理論。這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不利後果。責任就是壹個人必須承擔他的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因此,民事責任作為法律責任的壹種,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三)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征

除了所有法律責任所固有的壹般特征之外,民事責任還有其獨特的法律特征:

1民事責任基於民事義務。

2民事責任是國家強制規定的。

3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在內容、性質和原則上不同於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責任制度的意義在於它具有獨特的功能和作用,以保障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有效完成民法規定的任務。建立民事高級制度保障民事權利是自然邏輯。在現代,壹般說法律是權利的規定,法理學是權利的學問,尤其是民法。民事權利與每壹個民事主體密切相關,是民事主體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民事權利,民事主體就無法存在。各種市場經濟活動都是民事主體通過建立民事法律關系來實現的。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是民事義務,兩者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系,* * *共同形成壹個矛盾的統壹體,對民事主體具有約束力。所以,有權利就有義務。權利人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人。因為充實了自己公認的利益,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即權利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就要依法做或者不做壹些事情。在這壹過程中,義務必然被要求做或不做某事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當民事主體自覺履行義務時,權利人的權利自然可以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的權利就有無法實現的危險。法律既然賦予民事主體滿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需要的權利,就必然要保證權利的實現。因此,必須建立壹種制度,以國家強制力約束義務人履行義務,這就是民事責任制度。法律讓違反義務者承擔民事責任,既是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法律作為壹個完整體系完善自身的需要。因此,建立民事責任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的自然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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