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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承包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取得相應補償。”(3)對農業作業附屬設施的賠償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續期,承包方不收回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可以要求發包方給予補償。農業經營的附屬設施有利於農村土地利用的,發包方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

16.依法約定的權利。除法定權利外,承包人還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各種合同的性質和各地的具體情況,約定承包人享有的權利。依法約定的權利主要有:(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承包地的調整,“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按照其約定”。(2)發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約定承包土地的用途。(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以法定承包期為基礎約定具體承包期的;“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即任何草原承包期只要是30至50年都是有效的。(4)雙方可以約定“違約責任”作為合同條款。(五)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承包商的義務

1.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用於非農業建設。

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最基本支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應當“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該法第六十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非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這裏的“農業用途”是指承包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具體為種植農作物和林木或者從事畜禽養殖、魚類養殖和特種養殖。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應按主要類別分類,如農業、竹木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承包林地內改變樹種,耕地改為種植蔬菜的,不視為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砍伐樹木、種植農作物屬於改變承包地的特殊農業用途,與“保持土地原有的農業用途”相違背同樣,如果種植竹、木是利用承包地進行采伐、利用或出售,則屬於農業用途範疇,而種植竹、木供觀賞、利用承包地,則屬於非農業用途,不應允許,與“以農養農”相違背。這裏的“非農建設”是指將農村土地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用途的建設活動,如在農村土地上建房、建廠等。需要強調的是,要求承包方保持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並不是對承包方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合理限制。在農業使用範圍內,承包人可以決定種什麽,怎麽種。例如,承包人可以在耕地上種植糧食、蔬菜和特定的經濟作物。同時,考慮生態環境平衡,提倡和鼓勵特殊承包地(坡度25度以上)退耕還林還草。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我國的土地資源極其寶貴。作為土地的使用者,我們應該珍惜已經被利用的土地,不能殺雞取卵,耗盡資源去捕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發展全局的大事。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條第17款第2項規定,承包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根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方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這裏的“依法保護土地”是指承包方作為農村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生產能力,保證土地生態環境的良好性質和質量。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利用,使農村土地的用途與其自然和社會特征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綜合經濟、生產和生態效益。所謂“永久性損害”,是指土地不再具有生產能力,不能再使用的損害。比如農村土地上過度使用化肥或者長期向土地排放汙水,使得土地完全鹽堿化,無法利用。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能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承包方應當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承包方的其他法定義務主要包括:(1)在特殊情況下,承包方有義務依法返還承包地或服從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承包方所有。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承包期內,承包方退包的,應當承擔“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發包方”的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承包方承擔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報發包方備案的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1)規定:“以出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應當報用人單位備案。”(4)承包期內,婦女結婚、離婚、喪偶,在新住所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歸原發包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五)除上述義務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依法約定的義務

承包人除承擔法定義務外,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約定承包人依法承擔的義務。雙方依法約定的義務,視具體承包項目和各地農村經濟發展情況而定,主要包括:(1)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2)按照約定應當建設什麽樣的農業經營附屬設施。(3)承包人承擔的其他義務由雙方依法約定。

五、合同期限

家庭承包的期限要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那麽本法規定的承包期就是法律明確要求家庭承包達到的期限。第二輪承包的時候,有的地方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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