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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理論簡介

侵權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他人所受損失之間的關系,即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在正常情況下是可能的。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需要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壹、侵權的因果關系是什麽?

因果關系是侵權的基本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的,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理論包括必然因果關系理論和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我國《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判斷理論目前采用的是等同因果關系理論,確立等同因果關系,即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只要法官根據社會普遍意見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造成損害,就可以認為存在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是:沒有這種行為,雖然不壹定產生這種損害,但有這種行為的人,通常足以產生這種損害,就是因果關系。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發生這種損害,有這種行為的人通常也不會造成這種損害,即沒有因果關系。因此,相當因果關系可以理解為通過“通常不發生”實際限制條件因果關系,通過“通常發生”擴大必然因果關系。

侵權的因果關系是什麽?

第二,民事侵權中因果關系的確定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決定了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系可以被認定。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司法鑒定因果關系。在自然科學研究不斷深入和成熟的今天,很多以前不為人知的領域現在都有了人類智慧的光芒。因此,民事侵權案件中的行為與結果、事件與結果、事實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大部分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科學認定的。

2.反證測試。即如果沒有現象A,現象B還會出現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A可能是B的原因..

3.排除法。把所有可能的原因和現象整理出來,然後逐壹排除。如果壹個現象被消除後還在發生,那就不是原因。

4.替代法。也就是把壹個可能是原因的違法行為換成合法行為,觀察結果會不會發生。如果更換後損壞結果仍然發生,那麽就不是損壞結果的原因。

5、後推法。也就是從結果出發,找出可能造成結果的原因。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履行原因的範圍,那麽被告的行為就可能是損害的原因。

當然,民事侵權案件因果關系的認定有多種方式,有的甚至需要綜合運用。

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指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終止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或繼續進行的侵權行為,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違法行為正在進行或繼續進行;

2.消除障礙

排除妨礙是指侵權人排除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財產權尤其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情況。

3.消除危險

危險與未來可能造成侵權損害的事實和狀態有關,在這種狀態下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消除。

4.歸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權人將非法占有或者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壹般來說,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物主;同時,財產必須還存在,不存在了就要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責任;侵權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要看第三人在轉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有,則不得為了第三人的利益和整個交易的安全而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到原始狀態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受損的情形,即請求侵權人恢復財產原狀。請求恢復原狀有兩個條件:壹是可能性,即受損之物可能恢復原狀;二是必要性,即需要將物體恢復原狀。

6.損失賠償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最常見的方式。它可能不僅適用於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適用於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損失的範圍不僅包括正損失,還包括負損失,對損失的賠償壹般以實際損失為限。

7.道歉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承認錯誤,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主要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利影響範圍內消除了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的損害範圍內,將被侵權人的名譽恢復到其未受損害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犯個人權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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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

該部分調整因侵犯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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