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的區別,權利義務可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
2.絕對權利和義務以及相對權利和義務
根據相應的主體範圍,權利義務可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絕對權利義務又稱“對世界的權利”和“對世界的義務”,對應的是不特定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絕對權利對應的是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債務對應的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相對權利義務又稱“人身權”和“人身義務”,對應的是特定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權利”對應的是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的是特定的權利人。
3.個人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權利和義務
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權利義務可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個人權利和義務是指公民個人(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是國際法和國內法中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生命權和人身權利義務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第壹,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所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和壹般人格權。
具體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的物質必需品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這也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2)人身權利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完整性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不壹定要造成對生命健康的損害。
㈢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4)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改變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壹種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名稱的命名、使用、變更,以及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姓名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確立的特定標誌。法人名稱應當反映其業務性質、經營活動和隸屬關系。
(6)肖像權
像
比如指公民身體的外在表現,通過傳統藝術和現代科學,如雕塑、攝影、人像等,客觀再現人體的外在表現。肖像反映了肖像的真實形象和個性。
標誌,所以畫像離不開特定人的個性。因此,肖像權是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利益,排除他人侵犯的人身權,是以公民的形象和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聲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聲譽、商譽、資格和成就的評價和總結。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其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
(8)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不公開或不讓他人知道其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債權
社會對民事主體經濟能力的相應信任和評價,以及維護和保持人格的權利。
作為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得侵犯這壹權利。
壹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第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壹定的行為或關系而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身份權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身份權主要包括:配偶權、親權、親權(監護權)、榮譽權,以及知識產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中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節中的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第壹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壹百零四條婚姻、家庭、老年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零五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公民權利。
簡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權利範圍很廣。
公民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中包含了人身自由權、肖像權、生命健康權等諸多內容。物權包括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
公民的義務包括保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
詳見民法通則。
法理學中的權利義務概念和分類義務有兩層含義:壹是與權利相對立。指政治、法律和道德責任。康有為《大同書》A部第四章:“夫應入伍,有國為義務。”第二,不交錢。為了更好地生存和發展,人類建立了各種社會關系。根據維系方式的不同,壹切社會關系都可以分為親戚、朋友和同事。根據社會領域的不同,壹切社會關系都可以分為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文化關系,而壹切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系或利益關系,即在壹切社會關系中,任何人都要壹方面付出壹定的價值,另壹方面獲得壹定的數量。
探討權利與義務的含義、分類及法律意義“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是馬克思著作中壹句眾所周知的法律格言。但是,人們對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並不壹致。國內許多權威著作和教科書認為,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這樣壹個事實:在法律領域,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有相應的義務;有義務,也要有相應的權利。換句話說,權利和義務之間是壹種相互對應、相互依存、互為條件的關系。沒有任何壹方,另壹方就無法存在。比如沒有壹定的債權就沒有相應的債務,沒有壹定的債務就沒有相應的債權。筆者認為,這種理解與初衷相去甚遠。按照我個人的看法,馬克思的格言不是對事實的陳述,所以它的本意並不是要指出權利和義是相互對應、相互依存、互為條件的事實。相反,它是壹種與事實沒有直接關系的價值陳述,意在闡明什麽權利和義務是公正合理的。事實陳述回答了事實是什麽的問題,而價值陳述回答了它應該是什麽的問題。如果把壹個價值陳述解釋為事實陳述,那麽理解上必然是對立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句話被加在1864國際工人協會公司章程的序言中,作為制定規則、分配權利義務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如果這句話想說明的只是權利和義務總是對應的事實,那麽就沒有必要鄭重宣布它是指導立法的精神,是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因為:第壹,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任何壹個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理解和明白;第二,沒有人否認這個常識。即使是封建領主也會承認主人的權利對應奴隸的義務,奴隸的義務對應主人的權利。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互為條件的;第三,無論制定規則的立法者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都不會妨礙權利和義務相互對應、相互依存、互為條件的事實。顯然,這種奇特的立法原則永遠不會出現。如果把馬克思的這句話解讀為壹種價值陳述,其含義是非常清楚的。馬克思在章程的開頭就指出:“工人階級的解放鬥爭,不是為了爭取階級特權和壟斷特權,而是為了爭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消滅任何階級統治。”序言最後以“無義務則無權利,無權利則無義務”作為制定規則的基本原則。這表明,座右銘的真正意圖是根據工人階級的價值標準,闡明理想社會規則體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換句話說,它回答了立法者應該如何分配權利和義務的問題,而不是權利和義務實際上如何相互聯系的問題。馬克思的這句話可以表述為壹句法國格言,蘊含著重大的法律價值。它至少有以下四個基本含義:第壹,特權不是權利。所謂“無權利無義務”,是指立法者在制定規則時,如果像等級制度那樣,壹部分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那麽這種權利就不再是真正的權利。權利在本質上意味著某種正當性,而“權利無義務”則因為失去正當性而失去了本質,成為壹種不當的特權。因此,人們不再把它當作壹種權利。在這裏,如果把“權利無義務”解釋為事實陳述,那就是明顯違背事實的虛假陳述,因為實際上存在“權利無義務”,等級特權是“權利無義務”。然而,真正的錯誤不是發表聲明的作者,而是誤解作者的讀者。這再次說明“無權利無義務”是壹種價值陳述,只是向人們宣告“無義務的權利”只是壹種不當的特權而非立法者價值標準下的權利,並不值得尊重。第二,特權不能產生義務。所謂“無權利無義務”,就是立法者在制定規則時,如果壹部分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那麽這種義務就不再是真正的義務。和“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壹樣,“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也不能解釋為事實陳述,因為確實存在“沒有權利的義務”。下層階級(如農奴)作為等級制度中的社會多數,承擔著沈重的“無權利的義務”,所以當時的立法者將這種義務強加於他們,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作為壹種價值陳述,也是在向世人宣告,為保護特權而設定的“沒有權利的義務”,按照立法者的法律價值觀,是不正當的,也很難成為真正的義務,因為它的不正當來源——它來自特權,滿足特權的需要。所以,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要求別人履行這個義務,相反,是拒絕的。第三,真正的權利意味著法律上的平等待遇。“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是壹種消極的價值陳述,它宣告了在分配權利和義務時應該避免什麽。但是,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僅僅指出不應該做什麽是不夠的。它還必須以積極的形式向立法者展示如何安排權利和義務。所以,這句格言其實是以否定的形式表達了壹種肯定的思想。當它所否認的特權是壹種權利時,它也包含了對什麽是權利的回答。由此我們可能得出如下推論:“無義務的權利”不是權利,因為它體現了法律的差別待遇精神,從而失去了自身的本質,成為壹種特權。因此,要使壹項權利成為物權,就必須是章程開頭所說的“平等權利”,這就要求立法者在分配權利和義務時堅持法律上的平等。結論是特權不是權利,不值得尊重。平等權是實實在在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第四,平等的權利產生義務。既然滿足特權需要的義務不具有正當性,所以不是義務,那麽如何設定義務使其正當化呢?人應該遵守什麽樣的義務?事實上,“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的否定說法已經得到了明確的回答:義務只能來自權利而不是特權。正是為了保證人們普遍享有的平等權利,立法者才有理由對每個主體平等地施加普遍義務。如果說“無權利的義務”來源於並服務於不當特權,因此完全違背了現代法律價值觀,那麽真正的義務應該是權利的延伸和衍生,來源於並服務於平等權利,而只有這種平等權利所要求的義務才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義務,才是我們每個人必須認真對待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的辯證關系?壹、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壹。
二。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依存
3.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放棄。
4.權利和義務是壹種對應關系。
5.有時候有些權利本身就是義務。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範為人們規定壹定的權利和義務,保護自己的利益,維護有利於本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比如憲法壹般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他部門法以壹定的方式規定公民在壹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範實施的目的恰恰是為了固定對統治階級有利的、適合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相統壹的規範。
在法律中,權利和義務總是同時出現的,它們表現出以下相互關系:
壹、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壹。
從辯證的角度看,權利和義務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有對立又有統壹。忽視任何壹種關系都是不科學的,不全面的。壹般來說,人們更多地關註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區別、對立和互補關系,而較少關註兩者之間更深層次的統壹關系,即淵源上的壹致性。事實上,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異己之物,而是權利之樹上的壹簇樹枝。它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權利,是壹種客體化的權利,是壹種主體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的權利。每個權利主體只有盡自己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可見,義務的真實內容和義務設定的目標仍然是壹定的權益,義務本身只是實現壹定利益和享有壹定權利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而義務是為了使這種利益分配正常化而建立的另壹個技術概念(只允許合法的利益),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而設定的。權利定義利益,義務定義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重點和實施點都圍繞著權利定義和利益分配這個中心軸。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不是義務對義務,限制對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人們獲得不正當的權利,防止人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甚至奴隸主和許多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幾乎把所有的義務都推給了被剝削階級,其目的就是維護被剝削階級的權益。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正是由於它們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不同的法律學科對這壹問題的討論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迄今為止,人們對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認識並不深入。所以總結這些認識的理論觀點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經不起認真推敲。有些是沒有根據的。有的停留在歸納現象的層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明顯錯誤。筆者認為,研究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基於以下原則:第壹,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原則立場,必須從權利義務產生和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中,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現象,總結和發現規律;其次,權利義務關系理論應充分反映二者關系的某些內在規律,這應該是法律的價值、規範和事實運行的高度統壹;第三,權利義務關系理論要充分體現人類社會規律的* * *本質,具有普遍意義。本文在這壹前提下對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分析,試圖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指導下,通過對現有理論的梳理,總結出權利義務關系發展的壹般規律,這也為法學研究提供了壹種辯證的思路。
簡述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律師事務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履行職責、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在組織上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依法獨立開展律師業務的權利;
2.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3.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4.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業務活動;
5.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執業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含義妳好,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不可或缺的權利。眾所周知,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名稱和範圍上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壹般權利。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規定公民的各種權利,所以憲法只能確認壹些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又稱憲法義務,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必須遵守和做到的根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它們構成普通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基礎。公民的基本義務和權利共同反映和決定了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構成了普通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關系?義務是強化權利的工具,權利是履行義務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