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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律風險防範確保地勘科學發展

健康

(河南省有色金屬地礦局第四地質大隊)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市場、資金和政策支持使地勘單位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有利時機。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在地勘單位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在法律風險防範方面出現了壹系列問題,對單位形象和經濟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現在我想談談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壹、加強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1.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是地勘單位適應市場競爭環境變化的客觀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地勘單位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必須依法經營管理和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地勘單位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將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運行,強調法治。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地勘單位在發展、改革、穩定、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規範勞動關系、對外交往和內部管理等方面越來越受到法律的全面規範和約束,相應地要求地勘單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自覺、熟練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實現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市場競爭越激烈,地勘單位面臨的法律風險越大,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地勘單位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2.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是地勘單位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證。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實施三年來,給各地地勘單位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但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省政府已將地勘單位改革提上議事日程,轉企改制勢在必行,地勘單位改革發展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國務院關於地質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1999]37號)、《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都對地質勘查單位改革有明確要求,將逐步轉制。因此,客觀上必須繼續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重視提高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3.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也是地勘單位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現實需要。

近年來,國務院和各省政府相繼出臺了壹系列政策,鼓勵國內企事業單位實施“走出去”戰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若幹意見》(豫發〔2008〕49號)提出,“以拓寬礦產資源供應渠道、提高資源保障水平為目標,大力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走出去’戰略。積極支持地勘單位到省外、境外勘查礦產資源,在前期選擇和風險勘查階段給予資金支持。”地勘單位作為地質找礦的主力軍,理應走在前列。因此,了解和熟悉海外法律環境,重視和加強對海外法律風險的防範,是地勘單位面臨的壹項現實而緊迫的任務。

二,地勘單位的法律風險現狀

目前,地勘單位普遍存在法律意識和觀念淡薄、對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等現象。這種現象的形成有其歷史原因。地勘單位本來就是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垂直和垂直管理。他們每年按照國家預算撥款完成地質勘探工作,成果上交國家,當年資金核銷。地勘單位的存在與當地區域經濟發展沒有直接關系,在行政上不受地方政府約束。地方財政、審計、稅務部門尚未將地勘單位納入管理和監督範圍。這些都使地勘單位長期處於壹種相對封閉和平和的環境中,導致在管理中缺乏監督的觀念。

2000年,地勘單位屬地化管理後,地勘發展逐步融入地方經濟建設。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地勘單位的業務擴展到各個領域,經濟運行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逐步提高和加強。但是,必須承認,由於地勘單位在計劃經濟影響下的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深深地影響著管理者的思想,相當壹部分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是滯後的,他們對法律風險的威脅仍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他們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不強,依法經營的意識不夠,心存僥幸,逃避法律,為生產經營埋下隱患。特別是近年來,地勘單位經濟實力迅速增強,經濟效益大幅提高,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客觀上產生了越來越復雜的經濟活動和利益關系。地勘單位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沒有行政權限,屬地化後也沒有自覺融入當地公共關系。因此,在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不完善的今天,地勘單位仍然是社會環境中的弱勢群體,這使得其經營活動的社會環境相當艱難。弱勢地位和良好的發展機遇使得地勘單位成為地方監管部門和各種利益集團關註的焦點。就我局而言,2005年以來,大部分地勘單位被搶法律風險,損失慘重,教訓深刻。

三、現階段地勘單位的主要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由於單位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或者由於在經營中對法律規則的無知、對法律審查的忽視、對法律監督的規避,給單位帶來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法律風險存在於地勘單位經營發展的各個環節,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是指在投資過程中,由於各種不可控因素的影響,投資無法達到預期效果的可能性。這應該是地勘單位遇到的最常見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對合作主體審查不嚴,投資缺乏合法可行性論證,項目運作缺乏合法決策程序,投入財產缺乏合法可行性,投資程序不符合國家規定,收購他人未理清債務黑洞。比如X隊2003年在新疆買了壹個礦,接手後僅兩個月就被法院查封,造成20多萬元的損失。又如,X隊2004年投資成立公司的程序不合法,埋下了國有產權不清的隱患。

2.合同風險

指單位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由於合同當事人作出的具體行為不規範或受不可抗力影響,對方違反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目前,地勘單位正處於轉型期,我們所處的市場環境還是壹個不規範的市場環境。誠信的缺失和違約成本的低廉,使得少數人不遵守市場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增加了合同的風險。

3.礦業市場風險

中國對資源的商業勘探和開發迅速崛起,礦業和礦業資本市場正在逐步形成和發展。然而,由於我國礦業開發市場和礦業投融資機制的不完善,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

4.勞動和就業風險

地勘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用工制度既是地勘單位與職工之間的關系,又涉及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可能使地勘單位陷入用工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比如前幾年我局多次出現的解協人員集體上訪事件,對我局和我省的穩定造成了極大的不利影響。因此,在地勘單位的管理中,勞動人事方面的法律風險需要認真解決。

5.稅務風險

目前,地勘單位的稅務風險可能是最大、最難控制或自控能力差的壹種風險。納稅伴隨著地勘單位的經濟行為。隨著稅收法治的加強,壹些隱性稅收風險日益顯現,這可能使地勘單位因過去的稅收違法行為而面臨現實的稅收風險。

四、應采取的法律風險防範措施

1.堅持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根除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

市場經濟是以法治為基礎的。只有嚴格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地勘單位才能不斷發展壯大。現在我們壹些地勘單位為了眼前利益,還存在不規範的經營行為,嘗到了甜頭。但從長遠來看,如果放棄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受到法律的懲罰和制裁是遲早的事。隨著新形勢下法律環境的逐漸變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地勘單位只有樹立守法經營的理念,才能有長遠的事業發展,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在的法律風險,為地勘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2.防範法律風險,領導意識是關鍵。

法律問題不僅僅是法律顧問要考慮的問題,地勘單位領導作為單位的領導者,要清醒地認識到法律風險對地勘單位生存發展的重要影響,把合法經營作為地勘單位的壹個核心價值理念,把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作為地勘單位的壹項重要工作。為此,要求領導幹部帶頭樹立法律意識和觀念,使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活動成為自覺行動。

3.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如果壹個單位內部責任不清,制度不完善,監管松懈失控,法律審查不嚴,就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因此,首先,地勘單位要建立壹套合法的、切實可行的、規範的規章制度供人們遵循,做到人人有責、有程序、有標準,使法律風險防範成為地勘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進行。其次,地勘單位的規章制度不應該是擺設,而應該嚴格按照規章辦事。同時,要根據地勘單位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相應的修改,確保規章制度合理合法,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4.加強內部人才培養,樹立全員法律意識。

人的素質在壹切經營管理活動中是決定性的,所以開展普法,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防範法律風險,加強經濟管理的重要措施。我局可考慮利用內網、簡報等形式定期宣傳基本法律知識,同時集中開展專項法律知識培訓,如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投標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稅法等法律法規培訓,讓全體員工知法、懂法、守法,對法律心存敬畏,切實守法、嚴格執法,使全體員工盡快形成依法辦事的思維模式。

5.加強法律事務,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近兩年來,我局壹些地勘單位認識到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性,聘請律師擔任單位的法律顧問,在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我認為這種法律顧問聘用形式並不能滿足地勘單位發展的實際需要。據了解,各團隊聘請的法律顧問在本單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不參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他們只要求法律顧問檢查合同或我們認為的壹些重大問題。此外,由於地勘行業的特殊性,壹般律師對地勘單位的經營模式和管理狀況不了解,無法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意見,不會對地勘單位的重大決策產生應有的影響,無法充分識別地勘單位存在的法律風險,更談不上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因此,我認為要想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就必須邀請法律顧問到地勘單位的管理中去,了解地勘單位經營的全過程。有條件的地勘單位可以設立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合同審查、簽訂和履行、投資、合作等項目過程中隨時防範法律風險,將糾紛的起因消除在初始階段,從而對地勘單位的法律風險防範起到積極作用。

五、妥善處理法律風險防範與職業發展的辯證關系。

做生意總會有風險,地勘單位防範法律風險的最終目的不是單純追求所有法律風險的最小化。風險和收益往往是對立的,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然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亟待完善的今天,如果壹味強調降低和消除各種法律風險,地勘單位將錯失商機,勢必影響事業的發展。另壹方面,如果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視法律風險的防範,也會給地勘單位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在法律框架下,要正確處理職業發展與風險承受能力的關系。既不能片面強調業務發展、業務競爭、業務創新而忽視法律風險防範,也不能片面、無原則地強調業務發展而不尊重法律,埋下風險隱患。這個度如何把握,需要我們在商業實踐中去探索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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