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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權的法律保護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法律保護。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對拘留、逮捕、搜查、取證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強制方法和手段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序。刑法還專門規定了司法人員刑訊逼供罪。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也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各種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平等權的法律保障。中國憲法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全體公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任何人的保護或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法律保障。根據憲法,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選舉權是公民的壹項重要政治權利。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選舉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10人以上的選民或者代表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與各政黨、各社會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都應當差額選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也是差額選舉產生的;如果只提名壹名候選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憲法和法律還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關於出版和社團登記的行政法規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通過強化政府信訪責任,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為了尊重在華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在華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在華外國人與中國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1994國務院還頒布了《外國人在華宗教活動管理條例》。

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和促進了就業,合理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在養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能夠享受必要的物質幫助。《殘疾人就業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童工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對各類弱勢群體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給予特別保護。

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的法律保護。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物權法》規定,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人贍養、撫養、扶養的城市貧困人口和農村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了國家對退役士兵和傷殘士兵及其家屬的撫恤優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義務教育法》強化了國家保障義務教育實施的責任,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憲法還規定,公民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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