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劃出立法杠桿很重要,也不容易,這是壹件很嚴肅的事情。認真立法是認真執法的前提。
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關鍵在於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壹起來。
1,憲法原則
憲法是所有法律中的法律,是具有最高級別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全面規定國家的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政權的總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根本性、全局性關系或事項的根本法。
其他壹切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地以憲法為立法依據或依據,或者不得與憲法或其基本原則相抵觸。沒有甚至背離憲法的原則或精神,立法乃至整個法律體系和法律秩序必然會紊亂。
因此,各國立法都非常重視正確處理立法與憲法的關系,強調立法應以憲法為依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中國的立法自然也是如此。
1982憲法明確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五條還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應當依據憲法和法律。第八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自治範圍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定自治範圍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根據憲法制定。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也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治原則
經濟的市場化和政治的法治化是現代社會不同於以往社會的顯著標誌。兩者都需要法治的推動和保障。因此,現代社會更突出的標誌在於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現代化。
像中國這樣壹個有著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要實現現代化,需要摒棄人治,實現法治。立法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需要依法治國,堅持法治原則。
3.民主原則
在現代國家和社會,立法應堅持民主原則,這是各國立法的相似之處,絕非新的主題。
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應該民主化。經過200多年的歷史發展,它不僅是人們長期以來普遍認可的壹種常識,而且是壹種制度形式,可以在這個世界越來越廣闊的空間中呈現出來,盡管民主作為壹種國家制度,在不同的國家和社會中實際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另壹方面,遵循民主原則的國家立法的原因、意義、內容和方法總是與本國國情密切相關,表現出與這壹國情相關的特點。人們應從現代民主原則的普遍性與國內民主原則的特點相結合的角度來把握中國立法的民主原則。
4.科學原理
堅持立法的科學化原則,即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和現代化。現代立法應該是壹種科學活動。在立法中堅持科學原則,有助於提高立法質量,產生好的法律,有助於尊重立法規律,有助於克服立法中的主觀性和盲目性,有助於避免或減少錯誤,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因此,現代國家普遍重視遵循立法的科學原則。
擴展數據:
中國的立法體系
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單壹制國家,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符合這種國情,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達全國,又能適應各地不同情況的需要,在實踐中能夠行得通;
根據“在中央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憲法和立法法在中國建立了統壹的、分層次的立法體系: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在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4.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制定條例,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5.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6.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這種分層級的立法體系是如何體現和保證法制統壹的?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方面,明確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效力,地方性法規、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另壹方面,實施立法監督制度。
行政法規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規章應當向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法規。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國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和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