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經濟特區立法權,深圳率先嘗試放開自動駕駛,開啟了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先行先試的戰略任務。《規定》中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對車企的準入、註冊、例行路測、示範應用等都有明確規定。同時,其中很多都與消費者息息相關。我們來分析壹下和消費者關系比較密切的內容。《條例》全文可點擊:深圳:8月1日起,無人駕駛上路!考試
有哪些車?自動駕駛?在路上?在《條例》中,相關車輛統稱為?智能網聯汽車?,包括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L3、L4、L5自動駕駛。其中,具備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要保留人工駕駛設備,需要駕駛員在場。全自動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備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設備,也可以不配備駕駛員。但是,沒有駕駛員的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和路段行駛。
也就是說,L3和L4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可以在深圳正常上路,有司機,而L5無人駕駛汽車不需要司機,但仍需要在有限的區域內使用。
值得壹提的是,《規定》明確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需要配備外置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打開外部指示燈,以啟動警告並闡明行駛狀態。不久前,理想的L9車型配備了五個自動駕駛狀態燈,隨後在深圳推出的智能網聯汽車都需要類似的設備。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智能網聯車輛,應當給予具有明顯車身標識的安全提示;對於公交客運,車內也要播放語音提示。
對於智能網聯汽車,將繼續使用我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上市銷售的車輛需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智能網聯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需經交通部門許可。
然而,目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於大規模R&D投資階段,相關準入制度尚未完全完善。目前可用的體系有:2017年,工信部、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國家車聯網行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提出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及相關產品標準約269項;2021 3月16日,工信部發布《2021工業和信息化標準工作要點》,提出加強電動汽車、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等重點領域標準體系頂層設計;2021年4月7日,工信部發布《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為完成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先行先試的戰略任務,條例規定,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根據現狀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地方標準,形成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地方目錄。
以上規定針對的是車輛的駕駛能力。對於純視覺和各種多傳感器融合技術路線的爭論,條例沒有給出指導性建議,明確規定?不排斥發展路徑不同的技術?。目前自動駕駛技術還處於發展初期,技術路線還不清晰,有爭議,可以理解,最終的選擇還是要留給市場來做選擇。這壹規定意義重大。
發生交通事故怎麽辦?對於上路的自動駕駛汽車,消費者最關心的是交通事故後的責任劃分。在《規定》中,我們看到了明確的答案。對於需要駕駛員的L3、L4自動駕駛,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只有L5級車輛在無駕駛人期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但是,如果事故原因是智能網聯汽車缺陷造成的損害,駕駛員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在承擔事故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截至目前,國內智能網聯汽車仍處於路測和示範應用階段,投入商業運營後可能面臨的場景目前還不夠豐富。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與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承擔責任,避免因權責不清導致更嚴重的後果。但這壹規定在我看來還是臨時性的,更多的細節需要在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進行規範。
目前市面上所有高級輔助駕駛的車輛,明明還是L2,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明明是司機的。在這種背景下,我們看到了大量的消費者、廠商、經銷商之間關於責任劃分的糾紛。自動駕駛能力升級到L3和L4後,這種情況可能會更多。
但是,在條例中,也明確規定?智能網聯車載設備應當記錄和存儲車輛發生事故或故障前至少90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並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且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天。也就是說,對相關數據有了更權威的背書,減少了因數據鑒定是否權威而引發的爭議。
也就是說,深圳在8月1日允許自動駕駛車輛上路後,作為車輛駕駛員的消費者千萬不能對自動駕駛功能掉以輕心,仍然要按照規定合理使用。駕駛員在開啟自動駕駛相關功能後,仍然要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規定》明確,具備條件自動駕駛(L3級)和高自動駕駛(L4級)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在車輛駕駛座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並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當智能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員應當立即接管車輛。無人駕駛的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L5級)應當具有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出現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采取減速、遠程接管等有效措施降低運營風險的功能。
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智能網聯汽車具有強大的數據采集和計算能力。這些車輛不僅可以收集各種交通參與者的個人信息、位置信息、道路行為等大量數據,還可以收集路線的地理信息等數據。國家發改委等十壹部委聯合發布《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構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加強數據安全監督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條例還對智能網聯汽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做了詳細規定,即專門設置?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第壹章對智能網聯汽車涉及的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問題進行了標準化處理:
壹是規定市網信部門統籌全市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風險監督管理。
二是規定市網信部門應當協調、監督、指導政府相關部門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三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檢測認證,依法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四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並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境內。未經批準,有關數據和信息不得向國外傳輸或轉移。五是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和使用個人信息、與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規定》的意義對於自動駕駛這個新興領域來說,還是有很多未知和可能的。深圳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制定《條例》正是為了落實國務院中央的戰略部署,探索新興領域立法。《規定》的出臺,賦予了深圳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等新興領域先行先試的權利。
智能網聯汽車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汽車、電子、信息通信、道路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是全球創新熱點和未來發展制高點,也是中國汽車產業由大變強轉型升級的重要突破口。深圳率先發布自動駕駛,對於自動駕駛在中國的商業化,以及未來更多地區的立法都具有重要意義。還能有效促進電子信息、人工智能、工業制造等相關產業的進壹步轉型升級。
制定《條例》是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需要。傳統汽車原有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模式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目前,全球已有17個國家制定或修訂了現有法律法規,為智能網聯汽車的創新發展掃清法律障礙。還需要我國各地區先行立法,先行先試,為智能網聯汽車的創新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這將有效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據公安部統計,94%的交通事故都是由於駕駛員註意力分散、不遵守交通法規、誤判路況、酒駕等人為因素造成的,交通擁堵也與人的因素密切相關。相比較而言,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潛力更大。《條例》的出臺對推動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將有力推動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邁上新臺階。
後記技術發展迅速,法律法規應緊跟技術的變化而更新,不應成為技術發展的絆腳石。自動駕駛的快速發展確實存在大量的隱患和未知,但也正因為如此,需要積極推動立法,讓技術發展有法可依,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環。憑借經濟特區的立法權,深圳率先嘗試放開自動駕駛,可以為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的商業化、後續更多城市的立法,乃至全國的國家立法提供積極的借鑒。(文: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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