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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分包的規定?

提供高頻考點獨家知識,幫助考生快速記憶。2015壹級建造師《工程條例》建築工程分包條款速記摘要。建築工程分包可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1)專業工程分包是指總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2)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分包給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壹、分包工程的範圍根據《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中標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壹步規定,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相應地,總承包方在承包後可以自行完成全部工程,也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方,但依法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屬於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包單位自行完成。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以分包的名義轉包。2004年2月,建設部發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分包方可以要求分包承包方為分包工程提供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二。分包人的條件和認定根據《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招標投標法》還規定,接受分包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工程的單位必須持有依法取得的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本規定也適用於工程分包商。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不得承包建築工程,也不得承攬分包工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辦法》也規定,嚴禁個人承攬分包業務。總承包單位要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他人的,應當依法告知建設單位並取得批準。這種認可,依法應通過兩種方式進行:(1)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的內容;(2)總承包合同中沒有分包條款的,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需要註意的是,分包工程必須經過建設單位同意,並不意味著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單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商有權拒絕或采納。三、分包單位不得分包《建築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招標投標法》也規定,接受分包的不得再次分包。這主要是防止層層轉包和“層層剝皮”,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難以保證。為此,《建築施工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規定,除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承包任務。四。分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必須禁止分包,而依法實施的工程分包是允許的。因此,非法轉包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作為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設立工程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項目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會計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即與本單位有法人關系或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設立工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到施工現場,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分包。案例1。背景某建築公司中標某大型建築工程樁基施工任務,但該公司拿到樁基工程後,由於施工實力不足,將工程全部交給具有樁基施工資質的B公司:雙方還簽訂了樁基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合同單價、暫定總價、工期、質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後,B公司組織實施並完成了樁基工程的施工任務。施工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發現部分樁基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A公司負責返工、修復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但甲公司以樁基工程已交由乙公司施工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問題(1)甲公司在本次樁基工程承包活動中有什麽違法行為?(2)樁基工程出現質量問題,A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3.解析(1)本案中,A公司存在嚴重的違法分包行為。《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進壹步規定:“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2)A公司不僅應依法對樁基工程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應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證書。承包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進壹步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金額0.5%至1%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證書。”五、分包單位的責任根據《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施工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招標投標法》還規定,中標人應當就分包的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對分包的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工程總分包和總承包的連帶責任是由法律規定的,屬於法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通常可以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之間事先相互約定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依法承擔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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