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當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成本和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並在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應當支持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那麽,下面是建築工程監理的工作職責,我就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瀏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質並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履行並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壹專業或某壹方面監理工作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人員,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經總監理工程師授權,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成本、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並在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應當支持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範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項目監理機構壹般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組成,必要時可委派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的專業支持和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項目的質量、成本和進度,管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合同,協調建設項目有關各方的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並在監理工作結束後向監理單位或有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
第九條項目監理機構應當通過巡視、檢查、見證取樣、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並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實施現場監理。平行檢驗的比例不得低於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條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和生活設施。
第十壹條監理單位應考核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開展監理工作。項目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應撤離現場。
第三章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授權總監理工程師,明確其職責和權限,並將書面授權送達施工單位。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上崗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並予以註冊,並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相關項目建設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受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定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工作計劃;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復工申請表、工程停工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並簽署建設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糾紛,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壹)組織編制和發布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查並簽署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參與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項目監理信息;
(十四)發現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時,應配合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壹)工程具備開工或復工條件時,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後,簽發開工令或復工令;
(二)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或不安全作業等違法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下達工程停工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查並確認工程款和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的項目負責人或不合格的施工分包商。
第十六條監理合同履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接壹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接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甲級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書面形式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資格不得低於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中規定。
第二十條專業監理工程師上崗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並予以註冊,並具有兩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2)具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程建設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壹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a)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巡視和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督員的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申請,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收集、匯總、整理相應的監管信息,參與編制月度監管報告;
(九)按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測量,審核工程測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十壹)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安排現場監理,並對現場監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十二)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並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第二十二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壹)要求承包人提交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入現場;
(三)拒絕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上簽字的;
(四)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五)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計量。
第五章監事
第二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應明確監理的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四條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方可上崗:
(壹)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壹年以上,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監事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質量監督、試驗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2)檢查並記錄材料、設備、構配件進場的原始憑證、試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署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的原始憑證;
(四)負責站內監督,做好站內監督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管材料;
(6)保存監理日記及相關監理記錄;
(七)發現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第二十六條發現施工活動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人員有權制止並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查各類監理人員的資質,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記錄不定期檢查結果,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度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有關方面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和安全問題進行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阻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資質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監理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壹)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派遣無資質人員承擔監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監事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壹)、(二)、(三)項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五年內不得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對監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承接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的監理或者設備監理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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