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項目的工藝、土建、建築、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規劃和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活動。第三條凡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開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也可以承擔與項目相應的工程咨詢和技術服務,無需另行取得工程咨詢證書。第四條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國家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統壹管理。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甲、乙類單位的資質審查和本部門所屬甲、乙類單位資質的具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甲、乙類單位的資質初審和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丙、丁類單位的資質管理。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標準第六條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工程勘察證書和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其中,工程設計證書包括專項工程設計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並按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第七條工程設計資質按行業或工程性質分類。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的設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地質勘察、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勘察四個專業。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實行行業認證制度。第八條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料根據業務範圍不同,壹般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評分標準的主要依據是:
(壹)專業技術人員和註冊人員;
(二)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專長和業績;
(三)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
(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和管理水平;
(五)註冊資本。第九條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制定,並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第十條持有甲級和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接業務;持有丙級、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業務。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第十壹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資質申請表壹式四份;
(二)批準設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資料,技術骨幹的職稱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五)註冊資本、場所和技術設備;
(六)單位章程和相關管理規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材料。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第五條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合格後,向批準設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的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和審批手續。第十三條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除D級單位外,可以根據自身專業實力和技術水平,申請主業以外的其他與主業相關行業的設計資質。甲級單位不受限制,乙級單位不超過兩個同類行業,丙級單位不超過壹個同類行業。第十四條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審批制度。甲級、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丙級和丁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專業部門審批頒發。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甲級和乙級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核實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專業部門的意見進行審批和發證。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工程勘察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二)申請丙級或丁級資質,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並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和備案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抄送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