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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十壹)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企業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註銷。

企業需要補充(包括追加、補發或遺失補發)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補充申請書》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完成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註冊執業人員註冊執業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相關文件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相關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幹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五條已經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其資質。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

(壹)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授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授予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授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四)申請人不符合工程勘察許可條件而申請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吊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註銷資質,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並公告其資質證書無效:

(壹)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

(三)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告知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相關資質的撤回、撤銷、註銷情況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業績、工程質量安全、違約等內容。投訴及處理、行政處罰等。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壹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二條企業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合格的申請人授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初審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和海洋工程勘察。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

(壹)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包括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道、配套建築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建、施工、環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的設計。

(二)民用建築施工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結構設計、地下工程設計、住宅小區、廠前區、工廠生活區、住宅小區、單體設計等規劃設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以及上述建設項目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包括總平面、豎向設計、各種管網及管線設計、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安防、通信等。

第三十九條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及相關的技術和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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