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除本法第十壹條另有規定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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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壹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審核結果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
(壹)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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