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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

(壹)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各種建設項目占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第三條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如果必須使用林地,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節約、集約利用林地。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

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重要和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商業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第四條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類管理的規定:

(壹)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三)國防和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五)符合相關旅遊規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生態旅遊開發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其他符合規劃的工業、礦山、倉儲建設項目和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三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二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信、電力、油氣管道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砂)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範圍執行,但不得使用二級保護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有重點林區(以下簡稱國有重點林區),不得使用三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四級保護林地。

本條第壹款第(二)、(三)、(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壹級國家公益林地。

國家林業局根據特殊情況對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六條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建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重點國有林區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申請使用林地,應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屬於壹批用地項目的,提供相關人民政府同意的壹批用地說明並附平面圖。

(三)擬使用林地的相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清單或林地證書;屬於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提供用地單位與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林地使用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涉及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使用的,提供主管部門的意見和材料以及用地單位簽訂的林地使用補償協議;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主管部門或機構的意見。

(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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