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在建材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建材行業標準化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全國建材行業標準化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組織制定和修訂行業標準,批準並發布建材行業標準。
(四)指導各級建材工業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受理國家建材局所屬企業的建築材料地方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五)組織建材行業標準的實施,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六)編制標準化員工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管理建材行業國際標準化工作。
(八)受國家技術監督局委托管理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進行業務領導。
(九)負責組織進口設備和技術的標準化審查和重要新產品鑒定的標準化審查。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材料行業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材料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建材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接受委托,承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指導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建材行業標準的實施,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企業標準化工作;受委托負責組織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驗收。
(六)組織企業標準化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七)負責本企業的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第八條市、縣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建材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指導企業制定企業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所屬企業的企業標準備案。每年年底,將企業標準備案匯總結果報送所在地省級建築材料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受國家建材局委托,承擔下列建材行業標準化工作:
(1)實施與管理。
(二)負責組織審查建材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負責部分建築材料標準樣品的審查、管理和研制。
(四)負責管理國際標準化組織所轄建材行業相關技術委員會。
(五)負責建材標準化的綜合研究工作,開展行業基礎標準和通用標準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六)組織建材行業標準化學術交流和信息經驗交流,發布標準,管理標準技術檔案。
(七)負責建材標準的水平分析和確認。
(八)指導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其他企業標準化工作,參與新產品企業標準的審查和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驗收。
(九)組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和實施,掌握建材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普及標準化知識,培訓標準化工作人員。第十條建築材料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從事某壹專業領域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標準化技術的歸口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十壹條建材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本專業範圍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歸口單位由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領導,歸口單位的任務是:
(壹)協助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進行建材行業的標準化管理;處理標準審查過程中的技術爭議。
(二)承擔和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和研究。
(三)負責並組織本專業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的分析、研究、驗證和采用。
(四)開展本專業基礎標準、基礎理論、檢測技術和方法及相關課題的研究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本專業標準化體系表規劃和計劃,以及標準的審查。
(六)負責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的技術工作。
(七)宣傳和執行專業標準,了解和掌握專業技術標準的實施情況,負責專業標準的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