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周太太和我是鄰居。兩家的關系壹直很好。由於她的孩子都在外地,近10年來我壹直為她采購油鹽魚菜等生活用品,還經常陪她去醫院看病,排隊掛號,給她吃藥,尤其是她上次住院四個多月期間,我壹直陪著她,伺候著她,還經常買水果或者做壹些她喜歡吃的菜。直到上個月,周太太終於因為病情突然惡化去世後,我還和她的孩子壹起操持後事。據我所知,周太太留下了壹套兩居室的產權房,幾萬元現金和壹些貴重物品。我過去為周夫人所做的壹切,包括前前後後在她身上花的壹些錢,都不是出於貪欲,而是聽說法律規定,在我這種情況下,可以得到周夫人遺產的適當份額。請問這是法律嗎?
延長魯林××號
答: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第壹繼承人。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這是法定繼承。妳顯然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但《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這裏所說的繼承人以外的兩種人,可以是侄子、叔叔、阿姨、侄子等遠親,也可以是鄰居、同事、朋友。妳是壹個對周夫人做了很多贍養的人,要求分得適當的遺產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我的意見是,妳可以在遺產繼承前,向周太太的子女要求適當份額的遺產,以便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尚誌
解放日報解放周末2002年7月26日
/GB/she hui/46/2002 07 26/785768 . html
親愛的朋友們:
妳好!今天有個關於祖產糾紛的案子,求法律解答。謝謝大家!
案例:黃曉東(男)於1946年與李秀娟(女)結婚。1948年,他生下壹個女兒,取名黃桂華。1953年,李秀娟與黃曉東提出離婚,沒有留下任何法律文件。離婚後不久,黃曉東去了黑龍江東海煤礦。1960年,他和在壹個煤礦結婚,傅帶了四個孩子(壹男三女)。1965年,另壹個女兒黃宏出生了。黃曉東於1984年在黑龍江去世。黃曉東的老家祖上留下了壹間半的房子,黃曉明(黃曉東的弟弟)長期借用這些房子。50多年來,黃曉東和他的女兒黃桂華從未在這裏生活過。當時,黃曉東與李秀娟離婚,女兒由女方撫養。後來,過了不久,李秀娟在當地再婚。今年,政府將開發黃曉東留下的住房基地,並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為此,李秀娟、黃桂華和黃曉明(黃曉東的弟弟)之間發生了財產歸屬糾紛。本案庭審中,黃曉東前妻李秀娟拿出壹份1953年的房屋土地產權登記證(房產證),上面寫著黃曉東、李秀娟、黃桂華的名字。黃曉明(之弟),因其原有房屋年久失修,後在原有房屋基礎上翻建新房,並領取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黃(92)字* * * *)。在本案的審理中,黃曉明(黃曉東的弟弟)見自己沒有希望了,就告訴我們,他遠在黑龍江的嫂子、侄子、侄女都享有繼承權。後來,法院寫信給黃曉東的原單位,了解黃曉東的家庭和孩子。原單位給了法院壹份關於黃曉東情況的證明。法院壹審判決、及其女兒各獲得1/3的祖傳財產補償款,使現任妻子傅及5個子女* * *繼承的份額。
問:1。法院這樣分裁決對嗎?
2.李秀娟離婚再婚,50年後再分財產,對嗎?
3.根據法律,傅(黃曉東的現任妻子)應該得到多少錢?
謝謝妳
/e publish/GB/paper 147/5/class 014700003/hwz 670989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