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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與合同計價管理辦法介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已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2004年1月1日第2004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6 2065 438+03+16年2月0日。以下是仲達建築咨詢公司為建築師整理的相關建築工程的計量與計價資料。詳情如下:

《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已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2004年1月1日第2004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6 2065 438+03+16年2月0日。《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令第原建設部2006年10月5日發布的107建設部令)同時廢止。

《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建設工程發包與合同計價管理辦法

索引號000013338/2013-00789

主題信息建設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

生成日期:2013 12 11。

有效期:2014二月01。

文件編號法令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6

《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發包和承包的價格行為,維護建設工程發包和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程承包和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承包計價)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承包計價包括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合同價款的簽訂和調整。

第三條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承包計價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承包和計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發包與計價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給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第五條國家推行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對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時,應當設置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可以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標底。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編制。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八條最高投標限價應根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相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編制。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單位工程費、稅金。

第九條標底應當按照工程計價的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編制。

第十條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造價,也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應根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相關規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

第十壹條投標價格低於工程造價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評標委員會對報價是否低於工程造價的異議,可以參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投標價格簽訂合同。不進行招標的項目,發包方應當協商簽訂合同。

與合同價款有關的事項由合同雙方約定,壹般包括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合同價款的調整等。

第十三條合同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格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格的影響。

對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鼓勵合同雙方以單價確定合同價格。

對於建設規模小、技術難度低、工期短的建設項目,合同雙方可以總價形式確定合同價格。

搶險救災和施工工藝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報酬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格。

第十四條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下列情況下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1)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調整信息;

(三)經批準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人變更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導致費用增加的;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和工期,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項。

預付款按合同價格或年度工程計劃金額的壹定比例確定並支付,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收到工程量報告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進行核對和確認。

第十七條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結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壹)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並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按合同辦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應視為已被認可。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按合同處理。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在答復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並可自提出異議之日起,在約定期限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發包人在談判期間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壹致意見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竣工結算審核,並在談判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核意見。

(三)承包人對發包人提出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意見後壹個月內向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相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的期限,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國家沒有規定,可以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第十九條經發包方簽署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對方不得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有效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重復審核。發包人應根據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發包人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造價工程師編制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工程造價評審文件時,應當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定價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標底或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工程造價評審中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並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估價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以外的施工合同和合同計價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令第原建設部2001+01 5發布的《建設部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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