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施工強制性規範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保證建築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活動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與工程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國家工程建設標準的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工程建設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的,采用單位應當提交建設單位進行專項技術論證,並報批準該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工程建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未規定現行強制性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施工階段執行建築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施工、監理和驗收階段對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七條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第八條工程建設標準審批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情況,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第九條工程建設標準審批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形式。第十條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和掌握強制性標準;(二)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三)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四)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五)項目使用的指南、手冊、說明書和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第十壹條工程建設標準審批部門應當在壹定範圍內公布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檢查結果。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由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負責解釋。有關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準的審批部門可以委托標準的編制和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三條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並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和投訴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標註為合格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十條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第二十壹條與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有關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工程建設強制性規範的適用對象工程建設標準的適用對象是指在各種工程建設活動的全過程中,具有重復性特征或需要遵守的事項。內容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從工程類別看,其對象包括房屋建築、市政道路、鐵路、水運、航空、電力、石油、化工、水利、輕工、機械、紡織、林業、礦山、冶金、通信、人防等建設工程。第二,從建設程序看,其對象包括勘察、規劃、設計、建築安裝、驗收、鑒定、使用、維修、加固、拆除和管理。三、需要統壹的內容包括以下六點:(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2)工程施工的術語、符號、代號、量和單位、建築模數和制圖方法;(3)工程建設中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四)工程建設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5)工程建設的信息技術要求;(6)工程建設的管理技術要求等。以上是邊肖對《建築工程強制性規範及其對象》法律問題的壹些解答,對妳的疑問有所幫助,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建設項目的法律問題,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專業律師將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