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制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根據需要設置專門法庭。
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壹)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偵查依法需要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等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依法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重大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刑事案件。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七)依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獄派駐執行機關的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審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十壹)研究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提出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計工作。
(十四)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檢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配合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NPC常務委員會更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配合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和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培訓基地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壹)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相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涉港澳臺案件調查。
(二十二)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幹部和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的事項。
司法局: (壹)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和公證活動的管理;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外國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專業培訓。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勞動教養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