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承包計價包括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合同價款的簽訂和調整。第三條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承包計價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承包和計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發包與計價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給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第五條國家推行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對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第六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時,應當設置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可以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標底。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由招標人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編制。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第八條最高投標限價應根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相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編制。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以及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單位工程費、稅金。第九條標底應當按照工程計價的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編制。第十條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造價,也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應根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相關規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第十壹條投標價格低於工程造價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評標委員會對報價是否低於工程造價的異議,可以參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第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投標價格簽訂合同。不進行招標的項目,發包方應當協商簽訂合同。
與合同價款有關的事項由合同雙方約定,壹般包括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合同價款的調整等。第十三條合同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格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格的影響。
對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鼓勵合同雙方以單價確定合同價格。
對於建設規模小、技術難度低、工期短的建設項目,合同雙方可以總價形式確定合同價格。
搶險救災和施工工藝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報酬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格。第十四條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下列情況下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1)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調整信息;
(三)經批準變更設計的;
(四)發包人變更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導致費用增加的;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條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和工期,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項。
預付款按合同價格或年度工程計劃金額的壹定比例確定並支付,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第十六條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收到工程量報告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進行核對和確認。第十七條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結算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