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焦點主要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有效期;
2.應解決合同是否無效;
3.備案合同與《補充協議》不壹致,即白紙黑字的合同。應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4、對於建設部推薦的施工合同版本中涉及的通用條款,發包人逾期未結算的視為已批準提交價格;
5.工程款結算應該采用什麽標準?
6、訴訟、司法鑒定(司法評估)費用的範圍;
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所謂無效合同,壹般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被確認無效。如果合同無效,它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裏的“法”是狹義的,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與建築工程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數不勝數。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了很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但都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踐基本上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規範和效力規範,將管理規範視為行政管理範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壹般來說,有效的強制性規定和行政強制性規定的區分,主要從立法目的和設定該規定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持有不同意見,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總結和規定。
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五類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單位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築法規定施工企業實行強制性資質管理。建築工程的質量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資質的管理和審查是施工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資質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如果是無資質或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通常稱為“掛靠”;由於國家基礎設施的大規模上馬、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投融資渠道的不暢、建設項目的高利潤回報以及管理上的諸多弊端,伴隨著建築市場的空前繁榮,出現了“掛靠”這種特殊形式。沒有合法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現象比較普遍。曾有意見認為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壹意見。改變這種狀況,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市場,保證了建築工程的質量,促進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什麽樣的情況是“借用資格”,交給法官處理。實踐中壹般有幾個標準:壹是轉讓或出借企業資質證書;二是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承包人的人員。工程承包中三種情形之壹或兩者均可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3、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工程招標範圍,詳細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招標範圍規定的工程未招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1。對於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土建、安裝工程招標,而裝修工程等附屬工程由施工單位直接承包,那麽直接承包的合同也是無效的;2.對於招標項目,總承包商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承包商工程的壹部分直接發包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將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投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無效中標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是常有的事,但違反規定分包也會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1。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於違法行為;二、未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3.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主體結構施工的;4.分包商被分包。這些類別是非法分包。
5.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轉包。《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第13號法令第13條建設部12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勞務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不能被當事人以分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認定無效。
以上是對施工合同糾紛的簡單介紹。在此,邊肖僅列舉幾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希望引起大家的註意。只有找到漏洞和不足,制定相應的措施,才能有效地制止糾紛,使建築市場更加完善,使我們的工程發展不受阻礙,保護大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