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即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因為是團體保險的壹種,所以也叫建築工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意外險是指建設項目相關人員在施工區域施工、檢驗工作中發生傷殘、死亡等意外事故時,由保險公司負責支付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傷殘保證金和死亡保證金的安全生產保險。
在我國建築工程實踐中,建築意外險作為壹種強制保險早已存在,是重大建築工程,尤其是涉及高風險作業的工程必備的工程保險之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滿足建築工人的風險保障需求。
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在法律上,我國1988的《建築法》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確立為強制保險,但隨著2011《建築法》的修訂,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從“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變成了“鼓勵”。
也就是從法律上講,目前建築意外險已經不是強制保險了。只是在法律實踐中,我國地方法規等相關文件並沒有相應的修改,所以在實施中,很多地方的建築意外險仍然被視為強制保險,不投保就不允許施工。因此,隨著國內建築市場的不斷擴大,充分認識建築意外險的保險特征,區分建築意外險與其他安全生產保險的區別具有重要意義。
1
建築意外保險的基本特征
實踐中,建築意外險通常由建築工程的施工承包商購買和投保。建設項目相關人員在項目建設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公司將在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內進行賠償。
保險模式
分為:1。按照工程造價匿名覆蓋;2.按建築面積由持票人投保;3.根據註冊保險施工人員。
保險費率
建築意外險的保費計算方法分為:1。溢價=項目成本x費率;2.溢價=總建築面積x每平方米價格。
費率采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將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類型、風險程度等因素制定,而浮動費率將綜合考慮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安全管理等因素,浮動費率分層次上下浮動。
保險期限
建築工程意外險的保險期間與工程項目相同,保障期間自建設工程項目經批準正式開工的次日零時起,至交款(或約定保險日)次日24時止。如果工程提前完工,保險責任自動終止;工期延長的,應當辦理續保手續。
被保險人
包括:1。建設項目的所有人,即建設項目的最後所有人;2.工程承包商和施工人員;3 .工程技術人員,包括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和其他顧問;4.其他工程相關人員,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2
建築意外保險的保險責任
建築意外險的保險責任壹般分為兩部分,即意外醫療和意外傷害(傷殘和身故)。當發生上述任何壹種情況時,保險公司將在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範圍內負責支付醫療費用或傷殘保證金或死亡保證金。但在上述情況的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不會對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其他損失承擔責任。
這部分損失費用屬於責任賠償,如果要細分的話,應該歸入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比如安全生產保險範疇下的雇主責任險,其保險責任包括保險事故造成的誤工。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標的是建築相關人員的健康。根據我國《保險法》,“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建築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而非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範疇內的保險責任自然不應由其承擔。
三
建築意外保險、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
建築意外險、工傷險、雇主責任險都屬於安全生產保險,但它們有不同的保險特點和區別。
建築意外保險和工傷保險
我國《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法律上講,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辦理的壹種生產安全保險,而建築意外險是鼓勵辦理的壹種商業補充保險。在當前的建築市場上,由於建築工人流動性大,臨時用工情況多,人員調動頻繁,僅僅依靠工傷保險來保障工程人員的風險安全是不現實的。因此,大多數建築企業采用“工傷保險+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方式,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又有助於企業有效轉移風險壓力。
同時,對於參保員工來說,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必然會造成巨大的經濟壓力。建築企業采取工傷保險+建築意外保險的方式,這也意味著員工除了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建築意外保險的風險賠償。所以,建築意外險和工傷險是有區別但又是互補的,* * *和提供風險保障的關系。
建築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員工提供的保險,目的是保證員工在就業期間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後,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工資、康復費用和必要的訴訟費用。
從概念上講,
建築意外險的保障範圍與雇主責任險明顯不同。建築意外險只負責被保險人意外醫療、傷殘、死亡費用的賠償,屬於人身保險的範疇。雇主責任險還負責事故造成的賠償費用,如訴訟費、工傷假期工資等。,除醫療康復費用外,屬於財產保險範疇。
從保險受益人的角度來看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的工程人員,包括項目業主、承包商、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等與工程相關的人員,對上述人員的人身安全起到風險保障和風險補償的作用;雇主責任險顧名思義,是保障雇主責任風險的壹種保險。其保護的第壹對象是雇主,而不是雇員。其保險意義在於利用保險機制轉移雇主對意外損失的賠償風險。
建築工程壹直是高風險行業領域。無論對於企業還是個人,每壹次風險事故都是非常慘重的,造成的損失也是非常嚴重的。工程保險中的施工意外險是為了保障施工活動中人員的風險安全而應運而生的,其保險特點和意義值得我們充分認識,從而有效轉移企業的風險壓力,為工程人員提供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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