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競爭過程中,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自身條件的變化,調整原有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以適應環境的變化。壹般來說,企業采取漲價策略的主要原因有:
(1)成本增加
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之壹是成本上漲。成本上升減少利潤,使企業不得不調整價格。因為預計未來通脹仍將持續,企業的價格漲幅往往高於成本漲幅。
(2)產品供不應求。
當企業不能提供顧客所需的全部產品時,往往會采取提價策略或對顧客實行產品配額。妳甚至可以同時使用這兩種方法。
(3)產品品牌聲譽
品牌美譽度的提升,意味著產品在市場上建立了壹定的質量信譽,對消費者有相當的吸引力。
(4)企業采用滲透定價。
當企業處於成熟階段時,由於生產能力、市場份額和銷售渠道都達到壹定水平,可以通過提高價格來增加利潤或排擠競爭對手。
事實上,企業在采取提價策略時,既可以采取直接提價,也可以采取間接提價。
2.降低產品價格策略
降低產品價格的策略是企業為了適應市場環境和內部條件的變化而降低原有產品的價格。企業降低產品價格包括:
(1)企業生產能力過剩,這時,很難通過增加銷售力量、改進產品或采取其他措施來達到擴大再生產的目的,只好通過咄咄逼人的降價來增加銷售;(2)企業面臨激烈的價格競爭,市場份額下降,不得不降價爭奪銷量;(3)企業成本低於競爭對手,通過降價可以迅速擴大市場份額。
在實踐中,降價不僅會給企業帶來壹定的收益,也會帶來壹些風險,主要體現在:
第壹,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企業產品質量低於價格高的競爭對手:
第二,低價可能買到暫時的市場份額,但買不到客戶忠誠度,客戶會轉向另壹家價格更低的公司;第三,競爭對手現金儲備深厚,也會采取降價措施,持續時間更長。附錄壹營銷合同的正確管理什麽是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指雙方或多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有四個主要的法律特征:
1.合同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法律行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實之壹。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合同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法,符合法律要求,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受國家法律保護。而如果當事人作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了協議,也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當事人有壹定的目的和宗旨,即設立、變更和終止特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確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如買賣關系、租賃關系),從而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在內容上改變原有的合同關系。變更合同關系通常是指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內容。因變更而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產生新的合同關系的,不屬於變更的範疇。所謂民事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消滅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無論訂立合同的目的是什麽,只有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才能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壹致表示意誌的結果。
意思表示的壹致,說明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沒有共識,就沒有合同。由於契約是壹個理想的結果,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第壹,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第二,當事人必須從所追求的利益出發表達意思,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互動的,合同才能成立;第三,所有意思表示壹致,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壹致的協議。
4.合同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
合同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體現了合同的自願性質。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壹方都不能將其意誌強加於對方,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類型
合同有很多種。根據其法律特征和特點,合同可分為以下幾類:
1.約定合同和實際合同
允諾合同和實際合同。它是以合同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成立的。約定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成立的,因此買賣合同是壹種允諾合同。只有標的物實際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例如,只有當貸款人將借入的貨物交付給借款人時,貸款合同才成立。因此,借貸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時成立並生效,因此也是壹種約定合同。
約定合同和實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不同。約定合同在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時成立並生效,而實際合同在壹方未交付標的物時不能成立並生效。
2.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為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
強制性合同是指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必要合同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區分必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是必要合同,由於缺乏形式要件,合同不會成立和生效;至於不必要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單服務合同和雙服務合同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分為雙份合同和單份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向合同,出賣人有向買受人交付所售財產的義務,有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買受人有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同時有權要求出賣人向其交付財產。單方合同是指壹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壹方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的合同。比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只對受贈人負有交付贈與的義務,對受贈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受贈人只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對贈與人不承擔任何義務。
4.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有償取得權利,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獲得自己的利益,必須給予對方相應的利益的合同。例如,在銷售合同中,買方必須支付價款才能獲得貨物,賣方必須支付貨物才能獲得價款,雙方都必須支付價款。無償合同是指壹方給予另壹方利益而未獲得相應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借貸等。有些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比如委托合同、托管合同。
5.命名合同和未命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有具體的名稱,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知名合同是指名稱已經依法確定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著名合同有買賣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經紀合同等。無名合同是指知名合同以外的名稱未被立法統壹確定的合同。無名合同如果經過法律確認,或者在形成統壹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化為有名合同。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處理這兩類合同糾紛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對於眾所周知的合同,應直接適用有關這類合同的法律規則。無名合同糾紛應參照類似有名合同的規則或合同法、民法的壹般規定和原則處理。
6.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兩個契約之間的主從關系,契約可以分為主契約和從契約。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於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從屬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基礎的合同。例如,抵押合同是為保證借款合同而訂立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也不能存在;主合同失效。從契約上也消失了。
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如何體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裏規定了三種形式,即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來表達合同的訂立,而不用文字來表達約定內容的合同形式。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采用特定的合同形式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如日常生活中的市場現金交易、商店零售等,壹般都采用口頭方式。口頭形式的缺點是壹旦發生合同糾紛,很難取證和分清責任。因此,這種形式不適用於合同標的金額較大,不能立即結算的合同。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方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記錄的合同內容的形式。因此,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都可以是表達合同內容的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必須有書面證據,但並不是所有的書面證據都是書面合同。要成為書面合同的書面證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某種書面證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該書面證據上簽名或蓋章,該書面證據承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書面合同有助於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時更容易取證,快速解決糾紛。因此,投標金額相對較大的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除口頭和書面形式以外的形式。比如當事人以自己的履行行為表明合同關系的成立,實際履行是壹種合同方式。比如妳在商場買東西,商場給妳壹張銷售憑證。這個銷售憑證是妳和商場發生銷售合同關系的證據。如發生質量糾紛,可憑此憑證主張相應權利。如果憑證丟失,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商場購買了商品,否則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A去商場買魚竿,回到家發現長短不合適。a想換,但是找不到付款的收據。a告訴業務員是否可以解決。售貨員說,誰證明妳是從我這裏買的?沒有收據我不能換它。所以商場的收據就是妳和商場發生合同關系的證據,也可以說是合同的初步證據。這份書面收據起合同的作用。
書面合同形式是合同訂立的主要形式。除了用文字直接記錄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最常見的書面合同形式之外,還有以下幾種常見的形式:
1.標準合同
格式合同通常以清單的形式反映合同的內容。格式合同的壹般內容比較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因此。實踐中,提供表格的壹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會附加壹些條款供參考。格式合同通常由表格、附件、相關文件和壹般條款組成。
機票、保險單和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憑證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載體。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其作用是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雖然合同文件中沒有充分體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可以確認的是,合同文件中註明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
3.合同的確認
合同確認書是確認合同存在的書面文件。對於通過信函、電傳、電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壹方可以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即以書面形式確認合同內容。合同確認可以將零散的合同文件統壹起來,使合同更加具體明確,便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便於履行。
4.固定合同
固定合同又稱標準合同或固定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事先擬定條款,合同訂立時,另壹方當事人要麽全部接受,要麽不全部接受的合同。
5.公證合同
公證形式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合同形式,由公證處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性,在合同出現糾紛後,很容易證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我國公證是自願的,法律不強制當事人公證。
6.法醫表格
所謂認證形式,是指由當事人或國家合同管理機關依法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和證明,作為合同有效要件的形式。中國的法醫實踐也是自願的。
合同文本的結構模式
在現代生活中,合同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看不同內容的合同文本。可以發現,合同文本具有相對穩定的書面結構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交易的復雜化,各種類型的合同示範文本應運而生。合同文本的書面結構模式壹般由頭、體、尾和附件四部分組成。
1.頁眉
第壹部分由標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簽訂合同的時間和地點組成。
標題是合同性質、內容和類型的具體體現。標題之下,正文之上,是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是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合同中也寫明了雙方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這壹內容是確定當事人、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
2.文本
合同文本是合同的主要內容,即合同的主要條款。下壹節將簡要介紹合同的內容要素。
3.尾巴
即合同結束,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簽字蓋章;(二)公司地址、電話號碼、電報掛號和郵政編碼;(3)銀行名稱、銀行賬號;(4)認證或公證。
4.強占
主要包括合同標的條款或相關條款的說明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例如,壹份技術性很強的貨物銷售合同需要以附件或附圖的形式對整個標的物進行詳細描述。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的內容要素合同文本由合同的內容要素組成。合同的內容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合同的標的物是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的客體是要買賣的東西;加工合同的客體是加工行為,即承包人以自己的勞動完成定作物行為;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輸行為,即承運人以自己的運輸行為完成合同義務。物有三種,即物、行為、智力成果。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用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的標準。質量是指目標的內在質量和外觀的綜合,包括目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等級、標準、技術要求、理化成分、風格、感官要素和性能等。數量和質量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數量,就很難確定權利和義務的大小。沒有質量,權利和義務就容易產生糾紛。因此,這壹條款應明確具體地加以規定。
3.價格或報酬
價款由根據合同取得財產的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用貨幣表示的價格。報酬是根據合同取得勞務的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的貨幣,也可稱為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應當載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些合同,如租賃合同和貸款合同,必須有壹個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履行的地點和方式是確定標的物的接受、成本、風險和所有權轉移的基礎。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有利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也有利於發生糾紛時確定違約方的責任。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條款。
6.解決爭端的方法
當合同中出現爭議時,其解決方案包括雙方協商、第三方調解或仲裁以及法院審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
7.其他人
除本合同主要條款外,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約定與雙方權利和義務有關的其他條款。
買賣契約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出售貨物的壹方為賣方,法律上稱為出賣人;接受貨物的壹方是買方,稱為買方。買賣合同是財產流轉的基本法律形式。
銷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買賣合同是賣方必須轉讓財產所有權,買方必須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不僅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而且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因此,買方必須向賣方支付價款。所有權的轉移將銷售合同與其他合同區分開來,在其他合同中,壹方必須交付標的物,如租賃和倉儲;買方要付出代價,即取得所有權的對價;它還將銷售合同與其他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區分開來,如互惠合同和贈與合同。
2.買賣合同是壹份雙務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雙方都享有權利。他們都有義務。任何壹方獲得物質利益,都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的物質利益,而這種物質利益的交換是通過金錢和出賣人的對價來交換的。
3.銷售合同是壹個承諾不承諾的合同。
買賣合同可以從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的銷售意向達成壹致時成立,不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預防和懲治違法行為,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等壹系列活動。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工程承包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和承包企業。
契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以約束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對內效力是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外效力是合同對與合同有關的第三方的約束力。
(1)合同的內部效力包括:第壹,當事人有正確履行合同的義務;二是違約方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第三,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當事人有權請求給付、保留給付、獨立實現債權、處分債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事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代位權、撤銷和擔保等。
(2)合同的對外效力包括:第壹,在任何情況下,合同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當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債權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第二,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還表現在法律允許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主張撤銷權或代位權,如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已經取得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
合同履行的特點
合同的履行是落實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過程。合同的履行有以下特點:
1.債務人必須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貨物、支付價款、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務。沒有這種行為,債權就無法實現。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賣方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和交付貨物的行為,買方將無法實現取得貨物的權利和訂立合同的目的。在運輸合同中,如果承運人不履行運輸義務,托運人就不能實現貨物轉移的目的。在加工合同中,如果承攬人不履行加工義務,定作方將無法實現獲得加工品的權利。
2.債權人履行的結果
合同的履行還必須有債權人實際得到報酬的結果,即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可以實現債權。如果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按照約定支付貨款,買受人按照約定接受貨物,則債權實現。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付款行為和債權人承兌行為的統壹。
3.合同履行主要是債務的積極行為。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現為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加工合同中完成約定的工作和交付工作成果等。如果債務人不實施這些行為,就構成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履行有時表現為消極行為,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保密義務。如果債務人實施了不允許實施的行為,就構成了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擔保
合同擔保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雙方協商確定的保證合同有效履行的壹種法律形式。其作用是:第壹,增強債務人的履約責任感,促使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第二,保障債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或者保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當損失已經發生,債務人可能喪失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時,擔保有其特殊的作用。第三,從宏觀上看,它在強化契約紀律、保障金融中介和商品流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保證不能產生獨立的法律關系。它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只能從屬於它所擔保的合同,它只是它所擔保的合同的補充。合同擔保的內容主要包括:
1.保證人
保證人是保證壹方履行合同的第三方。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保證人應承擔代為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為連帶責任。
保證人代表保證人履行合同後,相應取得債權人地位。有權向被保證人要求賠償。
2.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當時,必須向另壹方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違約金是擔保的壹種形式,所以只要壹方不履行合同,即使另壹方沒有遭受損失,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存款
定金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給予對方壹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其履行合同,當其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對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留置權
留置權是壹種擔保方式,是指債權人根據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扣押財產,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交付,或者折價、變賣、拍賣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可以繼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責任。
抵押貸款
抵押是壹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為履行合同向另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以出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出售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支付應當清償的數額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有義務的壹方清償不足部分。但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經雙方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自己提供抵押物的人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變更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法律行為。
主要有以下特點:
1.協議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形式
通常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是合同雙方就需要修改補充的內容達成壹致,並簽訂修改協議。修改協議是對原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其效力高於原合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變更合同,否則不具有合同變更的效力,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的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部分變更。
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