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個人而產生的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認定其構成違法分包,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分包給第三人,構成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據此要求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鑒於合同的相對性,不宜直接請求法院確認分包合同無效,也不能基於合同關系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2.承包人違法將全部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的,工程款按照實際施工的第三方的資質等級計算。
第二,建築工程轉包違法嗎?
分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退出合同關系,受讓方成為合同的另壹方的行為。轉包容易讓沒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導致工程質量低下,建築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做出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這兩種行為界定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定;《合同法》也有同樣的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根據建築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包人實際取得的收益,類似於因出借行為而出借建築合法資質的施工企業取得的收益,以及無資質的施工企業通過借用資質簽訂施工合同取得的收益,屬於非法所得,在訴訟中應由法院予以沒收。
對此,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非法分包的外延範圍和承包商的非法分包行為。根據2000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應當將對承包人違法分包和違法分包的認定限制在上述範圍內。
第三,分包的識別
根據分包的定義,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因此,分包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首先,分包商和轉包商必須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或沒有隸屬關系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如上所述,所謂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方,也就是說,分包人必須是分包人的第三方,而不是分包人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筆者認為,承包商將承包的建築工程“轉讓”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於承包商內部分工的範疇,即經營戰略。
(2)其次,承包商必須將所有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承包人必須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者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構成分包,不得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或者部分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或者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的壹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構成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而不是分包。
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認定其構成違法分包,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上是為大家帶來如何處理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產生的糾紛的相關知識。如有其他問題或疑問,歡迎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