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企業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壹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類型的民法通則
合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承包企業。《民法通則》第51、52、53條規定了這三種合資形式。註意法律對叫做聯營的情況的規定,實際上是貸款,以及聯營中擔保條款的規定。
分類
1,實體聯營,即法人聯營,即有限責任公司。2.合作企業按照合同自主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規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3.合夥型聯營,聯營雙方共同經營,但不符合法人條件,承擔連帶責任,聯營雙方以各自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法人合資企業
《民法通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具有以下特征:營業執照
(1)合營各方以出資或其他形式組成新的經濟實體。(2)新組建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以新法人的名義獨立承擔責任,聯營各方承擔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並。(3)新經濟實體雖然是企業法人,但組成該實體的合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新法人的章程。這種企業合資是橫向合資中最緊密、最穩定的形式。
關聯的合作關系類型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企業最本質的特征是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來說,其特點是:(1)合資各方也出資,共同經營。這和企業合資是壹樣的。(2)合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這是與法人合資企業最大的區別。這種合資企業設立起來比較簡單,但也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經營範圍內註冊經營。(3)合營各方以其自有或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同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壹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合營各方壹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4)合營各方應有協議,規定合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等事項,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個合資企業是壹個半緊密的橫向合資企業。
承包合資企業
指合營各方相互合作,按合同獨立經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1)合營各方無相互出資,不構成經濟實體。(2)在上述特征的基礎上,參與合營各方是完全獨立的,參與合營各方都是獨立的經營單位,不存在統壹的經營單位。(3)這種松散的合資企業有時有自己的名字,但不是法人。(4)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是壹般合同,如購銷合同、加工合同等。本會計準則所稱的關聯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合資企業必須有投資和被投資的關系。關聯企業、子公司和合營企業的區別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不同。子公司與控制方接觸,合營企業與同壹控制方接觸,合營企業與重大影響方接觸。當投資者能夠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被投資企業被視為投資者的合營企業。當壹個企業擁有另壹個企業20%-50%的表決權資本時,壹般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力較大,但實際操作中應視其實際影響力而定。合資企業的投資者擁有被投資企業壹定比例的表決權資本(未達到控制該企業表決權資本的比例),並有能力通過壹定的手段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如在董事會中派代表。例如,企業A擁有企業B 30%的表決權資本,企業B的其他股份由大量不相關的個人和企業持有。五名董事會成員中,有壹名是企業A派出的,他有權向董事會、其他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企業A可以對企業B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加很大的影響..企業B是企業A的合資企業..需要註意的是,該法中的合資企業概念與中國民法中的合資企業概念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資有三種形式:法人合資、合夥合資和合同合資。“企業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人條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聯合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條件並經核準登記的法人聯合組織。本準則所稱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具有特定含義,區分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影響程度的標準不同於民法通則中的分類方法。《法典》中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概念的總和,與民法中的聯營法人概念基本相似。
(指組織)名義上和行政上附屬於壹個主要的部門
“掛靠”,所謂“企業掛靠經營”,是指在壹定期限內,允許建築企業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關聯企業,以關聯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相應為關聯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這種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無資質的實際建築商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從事施工,“掛靠”和“借用”其實是同壹個概念。
法律不允許從屬關系。
比如建築行業,這種行為很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差,安全存在重大隱患,損失嚴重。如果發生糾紛,關聯企業就會成為被告,關聯企業就會逍遙法外。所以壹直被建築行業的壹些法規、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所禁止。
建築業“隸屬”的幾個特征
壹個
掛靠人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具備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工程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比如有大量的承包商或者企業掌握了壹定的社會關系資源。他們要麽根本沒有施工資質,要麽只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要麽只有低等級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其次,
掛靠的建築企業擁有適合建築工程要求的資質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接工程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於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自行投標、中標的幾率幾乎為零,因此建築企業需要與有實力、有關聯的掛靠企業“合作”。
第三
投標過程中需要關聯企業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中標後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由關聯人籌集,以關聯企業名義繳納。
第四。
掛靠人要向掛靠施工企業支付壹定數額的“管理費”,並承擔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若幹管理人員的工資。壹旦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的合作協議,掛靠企業會以自己的名義訂立施工總承包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但掛靠企業基本不管理實際的施工活動,或者所謂的“管理”只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出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必須約定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責任,掛靠人自負盈虧。
在本段中編輯建築業“掛靠”的三種法律後果
——《建築法》已經對掛靠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業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業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關聯人與關聯企業之間“關聯”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關聯關系的糾紛時,壹般認為關聯人與關聯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關於關聯企業與業主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關於關聯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建造合同的效力問題,法學界主流觀點贊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解釋》第壹條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與業主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無效。在我看來,這壹規定無疑給業主帶來了很大的法律風險。為什麽這麽說?請看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承包的建設工程違法分包或者轉包”。顯然,該司法解釋成立的前提是施工總承包合同有效。也就是說,承包人違法分包或者轉包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只有權解除施工總承包合同,而無權宣布施工總承包合同無效。
編輯這壹段很難區分真偽和轉包
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其實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目前,國內很多建築企業采用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通常會在投標前提前與掛靠方簽訂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與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壹旦項目中標,關聯方與關聯企業將簽訂正式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當然,這些協議不會對外公開,蒙在鼓裏的業主也很難知曉壹切。往往是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業主才發現。因此,決定總承包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實際上是在關聯企業,而不是業主。如果要認定總承包合同無效,關聯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關聯方確實借用其資質承攬工程,因為即使合同無效,妳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辦理結算手續,關聯企業沒有法律風險。如果要確認總承包合同有效,關聯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中標後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但對於業主而言,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意味著業主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條款,追究關聯企業的工期、質量或安全等違約責任。但如果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無從談起,業主根本無法追究關聯企業的違約責任。相反,它必須根據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與關聯企業辦理工程結算手續。毫無疑問,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壹司法解釋給業主造成了極大的法律風險,業主始終處於被動狀態。在筆者看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業主的合法權益,除非當事人主動解決糾紛並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沒有必要主動審查是否存在借貸或掛靠,宣告掛靠企業與業主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無效。
編輯這壹段有各種方法。
指畢業時找單位臨時接收檔案的大學生。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但是為了正常轉移檔案,我聯系了壹個單位,和它簽了三方協議,把檔案丟到單位備案。形式上畢業生成為了本單位的職工,實際上只有檔案關系的轉移,畢業生與掛靠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從屬關系的形成
如果畢業生未能在截止日期前簽署三方協議,學校的就業率將受到影響,因此許多高校鼓勵未找到工作的學生臨時找公司。掛靠後畢業生與學校脫離關系,學校和教委也認為該生是正常就業。掛靠是壹種不正當的方式。
其他方式
如果畢業生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畢業時有幾種合法的選擇。1把檔案暫時留在學校(如果學校同意)。兩年內找到工作,可以簽訂就業三方協議。如果過期,將被返回到文件的位置。畢業時與人才市場簽訂三方協議,檔案轉入當地人才市場。壹般情況下,學校會鼓勵掛靠。如果找不到掛靠單位,學校不同意保留檔案,可以要求學校與人才簽訂三方協議。學校可能有其他辦法處理。但是容易出現問題,壹定要把法規政策理解清楚,否則很難解決檔案中的問題。
壹個建築企業的資質追加和升級有什麽區別?附加:就是再加壹個不同的資質。升級:從三級升級到二級,二級升級到壹級。比如妳要報考三級市政,這是壹個加法。如果妳想把三級建築升級到二級,這就叫升級。
哪家建築企業資質可以掛靠?很多工地都是掛靠建築企業資質的。但是會向妳收取加盟費,壹般以百分點計算,1-5分不等。
“掛靠”,即所謂的“企業掛靠經營”,是指施工企業在壹定期限內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稱的企業為關聯企業,使用關聯企業名稱的相應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為關聯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這種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無資質的實際建築商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從事施工,“掛靠”和“借用”其實是同壹個概念。
感覺提問的思路不是很清晰
這裏的只能做參考
企業掛靠協議和資質掛靠協議有什麽區別?資質掛靠就是以對方名義簽訂合同,向對方支付管理費。企業之間應該互相掛靠分支機構。
市政資質和施工企業資質有什麽區別?沒有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總承包資質與專業承包資質的最大區別在於:
可以增加總承包資質,進行工程總承包,然後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專業分包。
比如市政工程總承包商承包了壹個道路工程,部分路基需要進行樁基處理,那麽市政工程總承包商可以將樁基工程分包給樁基專業承包商進行施工。
四川建築企業壹級資質和壹級資質有什麽區別?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前者的壹級資質屬於施工資質,只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開展與工作相關的項目;壹級資質對應的是設計資質,不屬於施工。以下是對優質施工和設計資質統計的簡單理解:
1.施工:消防、裝修水平;二級市政資質;
2.設計:整體移交:水汙染防治工程B、大氣汙染防治工程B、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B;
輸變電工程乙級、新能源乙級、風電乙級;工程勘察乙級;
綜上,希望對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有所幫助,謝謝!
建築企業資質如何繳稅?壹般來說,合同是以建築企業的名義訂立的,以建築公司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將對方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納入建築企業進行核算,並以建築公司的名義繳納相關的建築營業稅。現在很多企業往往不這麽做,壹起繳納建築業營業稅,但是相關的收入和支出並沒有被建築企業核算,只是在建築企業的賬戶上核算了壹筆管理費收入,所以這筆管理費收入應該向服務業征收。
建築業企業資質掛靠協議是否有效1?無施工資質的施工隊簽訂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會因為價格低而支持沒有施工資質的施工隊要求賠償並增加工程款嗎?(已完成,基於合同)
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和舊的有什麽區別?165438+10月6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通知》(簡佩筠[2006 54 38+0]82號),新資質標準中的專業承包資質由60項減少到36項,與建築工程領域相關的變化包括土方工程、預制混凝土構件、高聳結構、電梯安裝、金屬門窗工程、預應力將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溫工程結合成防水、防腐、保溫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更名為預拌混凝土專業,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擴大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此外,新資質標準明確規定了各類建築企業壹、二、三級資質註冊建造師的數量和專業(專項資質暫未公布),其中比較明顯的變化有:(1)各類二級企業資質對壹級建造師數量的要求大幅提高;各類別三級企業資質由三級項目經理證改為註冊建造師。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將於10月0+2015+65438生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施[2065 438+04]159號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廳,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我部及駐疆有關部門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本標準自2015 1+0起生效。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簡佩筠[2001]82號)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4 11.6
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與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差異與變化
第壹,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數量沒有變化,仍然是12。
二是專業承包資質由60項變為36項。
三、勞務分包資質不再分類分級。
4.工程業績的定義發生了變化:依法申請資質的企業承包並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五、“企業主要人員”年齡在60周歲以下,企業主要人員包括“建造師、技術負責人、職稱人員、崗位證書人員、中級工、技術工人”。
六、取消所有資質名稱中的“企業”字樣。
七、資質標準對企業資產評估的要求不包括“註冊資本”,只包括“凈資產”的要求,且要求高於以前的標準。
八、建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標準不包括在本標準中。
九、資格標準對企業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不作要求,只對技術負責人作要求。
十、企業人員要求增加“崗位證書人員”、“中級技術工人”等要求。
11.工程業績中施工類型數量減少(部分類型合並),要求減少類型數量。
十二、建築工程總承包資質名稱變更統計表。
1,“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變更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將《冶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修改為《冶金工程總承包資質》;
3.“化學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修改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改為《機電工程總承包資質》;
十三。專業承包資質名稱變更、合並(12名稱變更,其中3個變更在合並後)。
1,“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變更為“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2、“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變為“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
3.將“智能建築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電信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電子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合並為“電子與智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4.“建築防水工程專業承包單位資質”和“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單位資質”合並為“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單位”;
5.“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修改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6、“機電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修改為“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7、“園林建築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修改為“古建築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8.“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修改為“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9.將“通航建築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變更為“通航建築物專業承包工程資質”;
10、“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導航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水上交通控制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合並為“港口導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通控制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11,“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變更為“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12,“特種專業工程承包企業”變為“特種工程承包資質”;
14.工程19已取消專業承包資質(基本確定不納入當前新資質,序號為原資質中的序號)。
(2)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6)預制混凝土構件專業企業資質;
(九)高層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十)電梯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十五)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十六)預應力工程承包企業資質;
(十九)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四十壹)水工建築物地基處理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四十五)堤防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四十六)水利大壩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四十八)火力發電廠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五十壹)爐窯工程專業承包商資質;
(五十二)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偷換質量的;
(五十三)化工石油裝置管道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五十四)管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五十五)無損檢測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五十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五十九)體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